*ST威达(000603)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开庭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1-10-14 9:10:00 点击数:
导读:10月13日下午2点,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方委派的两名律师以及原告代理人臧小丽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双方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及虚假陈述事实无异议。但双方的主要分歧点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10月13日下午2点,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方委派的两名律师以及原告代理人臧小丽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

    原被告双方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及虚假陈述事实无异议。但双方的主要分歧点是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张揭露日是2007年4月30日,即2006年年报发布之日,该日*ST威达公告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原告代理人臧小丽律师认为揭露日应是2007年9月14日,该日被告发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责令威达限期整改的公告》,系对*ST威达违法事实的首次揭露,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臧小丽律师表示:证监会处罚*ST威达主要是因为2005年、2006年年报作假,2007年年报披露不及时。如果真如被告所言,*ST威达在2007年4月30日就披露了06年年报存在的问题,那06年年报披露就算不上虚假陈述,证监会也就不必处罚了。另外,判断虚假陈述揭露日还可以参考揭露以后的股价表现,*ST威达股票在2007年4月30日及以后股票不跌反涨,这也说明这一天并没有揭露信息作假的违法事实。

   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类案件中,确定揭露日非常重要。它影响到哪些人符合索赔条件,索赔计算标准、以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等。

   臧律师对此次股民索赔诉讼比较有信心。庭后,法庭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尚未达成调解意见。

 

    臧律师认为,*ST威达案最有希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凡在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9月14日之间买入*ST威达,并且在2007年9月14日以后卖出受损或者继续持有者。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诉讼时效截止日是2012年3月23日。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股东维权网创办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公电话:010-57128755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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