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虚假陈述案下月开庭 三股东组团索赔

作者:张曌 来源:大众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1-10-19 13:22:56 点击数:
导读:中弘股份(000979)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即将开庭,公司三名维权股东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于10月17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该案件定于11月21日在合肥中…

中弘股份(000979)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即将开庭,公司三名维权股东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于10月17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该案件定于11月21日在合肥中院开庭。许峰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后续投资者仍可起诉,诉讼的时效截至2012年4月30日。”

  连续四年涉及虚假陈述

  2010年4月,中弘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和未按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五大违法事实。

  中弘股份从2000年至2002年将2.9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证券和期货投资,而且一直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年报中予以披露。另外,公司从2000年至2003年存在将未回收的证券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应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

  在银行借款方面,2000年度至2003年度,公司均存在银行借款未入账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一共少计长短期借款共4.2亿元。而2001年至2003年度,公司均存在将未入账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内容均有虚假记载。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原总经理周润南决策,2003年5月至2003年底由原董事长吴立平决策,周润南和吴立平分别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更名不影响维权”

  对于虚假陈述一事,证监会已对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吴立平、周润南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但该股股价从2000年6月16日上市时的30.03元跌至虚假陈述揭露当天的3.48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弘股份(原科苑集团)虚假陈述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中弘股份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中弘地产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过,在去年3月30日,科苑集团已更名为中弘股份,这是否会影响赔偿责任承担?“‘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接原‘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所以科苑集团更名为中弘股份不会影响案件的赔偿责任承担,在经过法院确权后,中弘股份应依法赔偿股民的损失。”许峰律师表示。

  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投资者需要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对此,许律师解释称:“上述规则具体到中弘股份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至少应该在2000年6月16日以后2005年4月29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中弘地产)股票,在2005年4月29日后卖出科苑集团(中弘地产)股票造成损失,或者在2005年4月29日后继续持有科苑集团(中弘地产)股票依照司法解释推定存在损失。”

  股民索赔“遍地开花”

  虽然小股东的维权代理律师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开庭时间也已经确立,但中弘股份并没有对此事进行公告。昨日,记者致电上市公司了解情况,证券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现在都不在,我对小股东维权的事情不清楚,也不知道法院传票的事情。”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五一”前夕,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股民倪某诉中弘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也是在合肥中院开庭。在庭审中,被告方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开始于上市后的第一次年报公布日。此外,被告方还辩称其虚假陈述行为受系统风险影响。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要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举证。

  对此情况,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公司的辩解是不成立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该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而处罚决定书已说得非常清楚,上市起就存在虚假陈述。这个是IPO过程中就存在问题的,只不过现在对于索赔的投资者来说,只能从发行上市日起算。关于系统风险,虽然案件受理了已经接近半年了,但到目前我还没收到被告提供的关于系统风险的证据,这个问题他们首先要证明当时系统风险的存在,还要证明是系统风险导致了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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