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财产出资问题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18 14:40:18 点击数:
导读: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无形财产进入社会生活领域。无形财产的种类和内容不断扩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无形财产和货币等有形财产一样具有资产价值,我国法律也允许无形财产做为公司出资,以鼓励对无…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无形财产进入社会生活领域。无形财产的种类和内容不断扩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无形财产和货币等有形财产一样具有资产价值,我国法律也允许无形财产做为公司出资,以鼓励对无形财产的创造和使用。但是,由于无形财产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有形财产存在着较大差异,以无形财产出资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以防产生纠纷,引发风险。北京(盈科)公司诉讼律师在此全面解析无形财产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供大家交流学习。
    一、无形财产出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无形财产出资的应该遵循这样几个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作为资本的无形财产必须是真实的,在投资入股时应提供详细的产权证书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二)平等协商原则
    投资各方在确定无形财产作为资本投入新建单位时要平等协商,具体如无形财产作价的数额、作价的方式、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等应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三)效益原则
    充分发挥无形财产的效益,防止无形财产的流失,并注重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结合的效益。
    (四)无形财产的有效期限与公司期限协调原则
    在确定以何种无形财产作为资本以后,还要看这种无形财产与公司的期限是否协调。原则上无形财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能少于新建公司的期限。如用一项有效期为10年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入股一个有效期为20年的公司明显是不适合的,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股东各方入股都自愿也可以。
    (五)不超过法律规定出资限额和比例原则
    无形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法律有严格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据此,无形财产对公司的出资不得超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二、无形财产出资的特别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无形财产时,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果有条件,应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可以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尽量申请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保护形式,并应注意加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
    (三)在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或收购经营性资产时,要注意纳入相关的无形财产;
    (四)如果商标、专利等方面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被许可使用等协议安排,协议应规范;
    (五)可以通过间接方式纳入无形财产,但程序要合法、规范。
    三、无形财产出资要进行价值评估
    无形财产出资,必须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将其量化为公司资本。关于评估的方式,可以由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无形财产的价值易受时间、地点、市场行情、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价值波动性强,因此在评估时一定要明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并对无形财产价值发生变化后的应对方法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出资后无形财产贬值的,出资人应该补足差额,如果升值的,公司应该对出资进行货币补偿或提高其持股份额。因无形财产出资而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对无形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无形财产的出资人和利害关系人一定要充分重视无形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问题,以免发生纠纷。
    四、无形财产的交付  以无形财产出资的股东应该依法将财产转移给公司所有,要及时办理有关登记、申报、审批事项,以完成无形财产的交付。因未及时交付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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