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1-10-25 11:22:58 点击数:
导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取的依据,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存在和对外产生公信力基石。但在我国公司成立于运营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现象非常严重,本文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取的依据,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公司存在和对外产生公信力基石。但在我国公司成立于运营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现象非常严重,本文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内容,整理如下: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全部或部分暗中撤回。
    一、关于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虚假出资股东除了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5条),以及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公司法》第26条)外,还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
    1、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
    此种情况下的公司仍属于公司设立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格,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视同合伙,所以对此期间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共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此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已经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
    1、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来说: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债权人要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中,一般来说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不易为外人察觉,公司的业务往来账册、资产负债表等关键证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作为原告的债权人难免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和障碍,因而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正确认定是审判过程中的难点。
    所以,对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虽然原则上仍应当由债权人举证,但不宜过于苛刻,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者有关线索即可。然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法条注释;
    《公司法》第25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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