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6 10:59:30 点击数:
导读:对于普通员工来说,我们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受相关劳动法律的调整。但是对于企业高管来说,要分三个层次进行规范,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一部分是公司和高管之间的劳动…

     对于普通员工来说,我们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受相关劳动法律的调整。但是对于企业高管来说,要分三个层次进行规范,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部分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一部分是公司和高管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
    第一,高管的法定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列举了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七种情形,并且唯恐有所遗漏,在七种情形列举之后,接着专门规定了兜底条款,以图一网打尽。
    法律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公司章程的约定
    在《公司法》中,高管和公司、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诸多义务与责任,因此,增加公司高管人员的范围,可以增加这部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的法律义务。当然,这样也可能会因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原因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因此,在上述法定的高管人员范围内,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高管人员做出更加宽泛的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就是限制特定员工离开原公司后与原公司竞争。市场经济中经济体之间的关系,从竞争的角度看,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竞业限制从用人限制上保护原公司的竞争力。当然,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和原单位的适当补偿是密切关联的。
    对于企业的高级管理管理来说,他们除了要签订上述的一般劳动合同外,最好的方式是专门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拟订合同。这主要是因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知根知底,有的还在企业中占有股份,且很可能被公司出资进行专门的培训。这样就很有必要在劳动合同甚至公司章程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包括高管的权利义务、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出资培训服务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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