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11-10-26 9:53:10 点击数:
导读:公司分立时,应当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法》只规定了财产要作相应的分割,至于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到“相应分割”,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

        公司分立时,应当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法》只规定了财产要作相应的分割,至于实践中具体如何做到“相应分割”,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主要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立决议,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财产问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如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设备,也包括无形财产,如商誉。公司分立时,债权人对公司分立不能施加实质影响。但是,公司分立一般却会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首先,公司分立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其次,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的公司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公司财产,包括债权、债务的分割,因此,完全有可能单方面把债务分割给一个不具备与债务等值财产的公司。考虑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均对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例如德国规定,参与分立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共同债务人责任,在分立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揽债务的公司,为主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没有分给债务的企业责任的期限为五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与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对债权人保护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司分立时法律只是强调了公司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 债权人在得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法》修订删去了这一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对公司分立时债权人权利的漠视,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看,该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债权人对公司分立无效的请求很难实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不要因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剥夺公司分立行为的自由,实现公司自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任一公司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债务,可以说法律对债权人的利益作了充分保护。同时,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样性,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债权人同意,并与公司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一旦与分立的公司签订还债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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