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提起表决权撤销之诉或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诉讼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4、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上述第一点为无效确认之诉条件,其余为撤销决议之诉。须特别注意的是(1)股东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一般应当按普通诉讼时效提起诉讼。(2)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是否受六个月限制呢?公司法仅笼统规定股东,而并没有细化区别对待,但按公司法立法精神,这里的股东应当指参加会议的股东。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有将会议决议内容通知所有股东的义务,且公司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未参会的股东因无从知晓股东会决议作出日期,就无法在公司法规定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法院撤销之诉权。因此,未参会的股东如果知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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