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若干注意问题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5 17:11:52 点击数:
导读:1、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基于某种原因,隐藏自己真实的姓名或名称,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其性质本身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不可因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法理原则,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不予保护。隐…

   1、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基于某种原因,隐藏自己真实的姓名或名称,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其性质本身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不可因违法行为而获益的法理原则,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不予保护。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通过协议约定投资的,隐名股东也不得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须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确定股东资格后,才能真正以股东名义行使股东知情权。
    2、瑕疵出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的,违反了公司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其股东资格法律地位依然存在,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否认股东的知情权等于否认股东资格。因此瑕疵出资股东知情权仍然受到保护。
    3、“不正当目的”的界定。新公司法第34条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其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应当与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相结合综合判断。
    4、会计账簿查阅界定。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但是立法者的本意应当理解为全部会计的原始凭证,只有原始凭证才能使股东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
    5、股东知情权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
    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主体均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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