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只能按出资比例分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体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按照其约定处理,否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非只能按出资比例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理依据
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一定份额的资本,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其中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即通过公司盈利获得收益,实质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存在可用来分配的利润,同时要求股东会决议分红。可见,股东分红的对象是供分配的利润,这是公司的盈利在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如果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在对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所决定的。但公司法为私法兼具有公法性,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自由,当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时,应当以约定为准。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