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的问题
(一)瑕疵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案例四]李某诉A公司行使知情权案
a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某、李某、刘某三人,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某出资150万元,占50%,李某出资120万元,占40%,刘某出资30万元,占10%。2006年10月26日,李某向公司要求查阅帐簿,公司以李某未足额出资为由予以拒绝,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该案,有的基层法院认为,李某未足额出资,其知情权应受限制,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而我们认为,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足额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故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瑕疵出资者,只要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成立,应赋予其股东资格,这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于瑕疵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钟,我们倾向于肯定说。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也与公司能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瑕疵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即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二)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在股东行使知情权过程中,常对知情的范围产生分歧。
1、股东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帐簿有无查阅权。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我们倾向肯定说。股东对其加入公司前的帐目应有查阅权,因为公司帐目的记载是公司以往营运的历史记录,这些记录并非公司营运的必备之物,股东对此部分材料查阅,对公司运营不会产生任何妨害。同时,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2、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股东在查阅公司帐簿时发现存在问题,可否请求公司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等,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实践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应该支持股东的请求。因为公司本质上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股东既然是公司的一员,其就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管理状况,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的会计帐簿以及制作会计帐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书类即会计文件(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均应纳入帐簿查阅权的范畴。
(三)原股东是否有权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知情权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具有人身权的特性,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是具有股东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资格,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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