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8 15:32:37 点击数:
导读:股东除名是指依据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强制转让股东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东资格,强迫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机制。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其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的典型特征,股东间的信任就成为…

     股东除名是指依据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强制转让股东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东资格,强迫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机制。
    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其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的典型特征,股东间的信任就成为了公司存在的基础。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之间的信任可能丧失,股东又不愿主动以转让全部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造成“公司僵局”,继而动摇公司存在的基础。
    但由于《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依据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强制转让股东全部股份的方式取消股东资格的作法,就成为维护公司存在和正常经营的唯一合法途径。
    一、股东除名的合法性依据
    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灵魂。2006年修订后《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内部自治的强化,注意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内部约定,尊重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
    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现的“股东除名”,是公司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其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除名的合法性依据
    公司章程作为全体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后,制定的自治协议,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运行中法律效力最高的公司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将股东除名作为股东资格的丧失的一种情形,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依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需要的内容。故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法律并不应否认除名条款的效力。
    三、股东会决议股东除名的合法性依据
    股东资格是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而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能够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就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故股东会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强制股东退出时有法律依据的,
    股东除名是公司法实务中公司运营的内在需要,它的完善与应用必将有助于公司的存在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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