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三种模式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一词,理论界有不同理解。狭义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法人治理机制视为一种内部治理体制,主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达到三者间约束与权力制衡的目的。广义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多依赖于公司外部市场的间接调节,即以公司股票价格、证券市场的收购机制等形式,促使公司不良经营者面临被股东罢免、被其他公司收购的压力,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狭义与广义的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均强调公司的权力分配制衡机制,所不同的仅仅在于两者所采取的手段与方式。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英美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
一、英美模式。该模式是以股东意志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其特点主要为:1、股权高度分散,强调股东自治,股东会有很强的约束力。2、采取单一委员会制(single-level),即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较多,董事会下设各个专门委员会,由公共会计师、审计员等负责日常的监督执行工作。
二、日本模式。其特点主要为:1、股东权利相对弱化,因此经营阶层决策的独立性较强。2、银行在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3、为了平衡企业内部的关系,防止经营者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化,对经营者实行较多的约束,如设立监查人制度。
三、德国模式。该模式强调股东、经营者与职工共同决策。其特点主要为:1、实行双层委员会制(two-levelboards),除董事会外,公司还设立了监事会,且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薪金待遇,也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2工会的力量强大,职工监事以经营参与的方式广泛的参与企业的治理。
上述三种法人治理模式各有侧重,英美模式较注重外部治理结构,使管理层能追求较为单一的盈利目标,但对经营者控制不足;德国模式较注重内部治理,能较好的控制"经营者控制",但效率略嫌低下;日本模式则较折衷。
我国目前采取的法人治理结构较类似于德国模式,同样采取双层委员会制,同样强调职工参与。但实践中,由于我国股份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监事会职权过于弱化等原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扭曲,"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严重。因此,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点,实乃公司治理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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