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与清算的法务比较

 来源:尚律师博客 发布时间:2011-10-9 13:58:43 点击数:
导读: 一、公司重整与清算的概念  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司重整,是指陷于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或重建价值的公司,在与相关利益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债务、资产或股权的整合,以摆脱财务困…

 一、公司重整与清算的概念

  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司重整,是指陷于财务危机但仍有转机或重建价值的公司,在与相关利益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债务、资产或股权的整合,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行为。按是否进入法律程序分为破产重整和非破产重整。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破产后,结束其未了事项,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程序的总称。按清算的类别,公司清算有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公司重整

  (一)破产重整

  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因重整申请人和重整期间的不同,破产重整分为破产清算重整与非破产清算重整,这是在该法第八章重整里规定的两种重整模式。两者的不同之处有: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人为债务人与具备一定出资比例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提起的期间为:债权人申请了破产清算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非破产清算重整的申请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申请提起的期间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至于申请提出后的重整程序,两者均为相同,笔者在上一期《文丰律师》中对此作了初步梳理分析,在此不再展开。

  (二)非破产重整

  指通过债务公司、投资者与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的协商,对公司进行的重整。

  1、非破产重整的一般程序
  (1)自愿和解提出
  (2)召开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会谈
  (4)签署和解协议
  (5)实施和解协议

  2、非破产重整的主要方式

  非破产重整的主要方式包括:出售不良资产或非核心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减少资本支出及研究开发费用、发售新股、与债权人谈判和债转股等。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对资产、股权和债务等方面的重整,改善财务状况。具体是操作主要有:

  (1)债务展期

  指推迟债务的偿付日期,以使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有机会生存下去,并在未来偿还其全部债务。
债务展期需具备的条件:

  一是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是具有复元的能力,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市场、管理经营与才干等各方面都具备东山再起条件;

  三是外部环境,特别是经营环境朝着有利公司复元的方向发展。

  (2)债务和解

  指债权人自愿减少对债务公司的索偿权。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和解所收回的款项高于或接近于其在公司清算中支付法律费用后的所得,则债权人一般愿意接受和解。

  (3)债转股

  将债务转换为股权,即“债转股”,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债务重组方案。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债转股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首先,只有流动性债券才转换股权;其次,转换程序和规则是有选择性的,且一般是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再次,债券一般被转换成优先股,甚至被转换成可赎回的、可回售的优先股,总之与债券的性质越相近越好。

  (4)资产处置

  (5)引入新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人注入的资金,能在较大的程度上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从已成功重整的案例看,均无不与新投资人的强力参与紧密相关,由此而言,新投资人对于债务人企业重整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重组方,在重整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非破产重整的利弊

  与破产重整相比较,非破产重整具有的优势:

  一是可以避免履行正式法律手续发生的大量费用;
  二是可以减少重整所需的时间;
  三是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

  弊端:
  一是债务人仍然控制着公司,仍有债务人经营的资产不断受到侵蚀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二是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时,可能很难达成一致;
  
  三、公司清算

  (一)自行清算与指定清算

  自行清算又被称为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己组织的清算,自行清算既适用于自愿解散,又适用于强制解散,我国《公司法》181条对此作有明确的规定。

  指定清算即指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适用范围为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

  因公司的破产清算由《破产法》单独调整,所以公司的自行清算与指定清算又被称为“非破产清算”。

  1、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原因

  (1)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有:

  a、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c、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d、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2、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接管公司
  (3)清理公司财产
  (4)接管公司债务
  (5)设立清算帐户
  (6)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7)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8)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9)处理公司财产
  (10)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1)制定清算方案
  (12)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13)提交清算报告
  (14)办理注销登记

  (二)破产清算

  指对无可挽救的公司通过破产宣告,组织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经清理后偿还债务,返还投资人的出资,然后终止经营,解散公司,使之归于终止。

  1、破产清算申请

  (1)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但两者提出的申请标准不同。对债务人,由于其了解自身情况,当满足破产原因时,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对于债权人,法律并不要求以知道债务人“资不抵债”为要件,只要满足“不能清偿”即可。

  商业银行、证?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如果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义务。

  (2)破产申请方式

  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破产条件的书面文件或证据。主要有:a、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B、其他相关证据。包括:资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管辖法院

  债务人、债权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有权向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2、破产清算的程序

  (1)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2)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
  (4)破产程序终结并办理停业登记

  3、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破产企业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企业享有完全处分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以破产受理时间为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财产的范围;第二,破产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破产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3)必须是可以以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第一,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第二,这些财产以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既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拆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破产财产的例外:(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武器、弹药。(2)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虽属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例如,因租赁、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地财产。(4)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指破产企业附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如果这些福利设施是国家已划拨方式兴建的,则不能计入破产财产;如果是企业自己投资兴建,可以划入破产财产,也可由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将其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5)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6)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7)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

  4、破产债权的界定和确认

  只有依照破产程序申报,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才能作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请求权,它必须是能够直接以货币计量或者可用货币折算。

  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是在破产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二是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三是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界定破产债权范围要注意一个重要的时间点:破产申请受理时。在此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在破产宣告时都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债权,在此之前,债务人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支付的费用和发生的债务,属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权确认:《破产企业法》第58条规定,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已经履行债务、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人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是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5、债务的清偿

  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行为。

  我国《破产法》规定:公司债务应在优先拔付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助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是平均工资计算。

  债务清偿率和清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某一债权人应得的清偿金额=该债权人在同一清偿顺序内的债务总额×债务清偿率。

  四、结语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公司重整和破产清算专章作了大篇幅的规定,设置了详尽的法定程序。本人在文中结合我国《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从法务的角度对两者之间的不同进行比较。本人认为:破产清算程序,所解决的是让一个企业怎样体面的死亡,实现的是对债权的按比例偿还,无论破产债权实现程度如何,债权人都无法实现全部债权。而公司重整制度,则是对尚有挽救机会企业,进行积极的挽救,以提升企业偿付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它是比破产清算更为优越的制度安排。对于这样一个相对全新的制度,它的预期性、商业性、操作性、技术性和法律平衡性都要求极高,因此,我们应在实务中不断理解与实践,并逐步提高我们驾驭它的能力。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重整制度一定会发挥其优势,使更多的企业在困境中重生!

上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下一篇: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清算问题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