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说谎”,告它!维权律师:索赔仅余半年期限
大湖股份“说谎”,告它!
维权律师:索赔仅余半年期限
时报11月7日讯 (记者王颖军)这边厢,中国淡水鱼第一股大湖股份业绩飘红,眼下又将迎来岁末淡水鱼产销旺季;那边厢,因其未及时解决好虚假陈述“后事”,引来不少投资者质疑乃至欲抱团起诉。7日,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向记者透露,多位大湖股份股民向其咨询、求助,意欲向“说谎”的大湖股份追责。
作为一家上市十年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著名水产品品牌,湖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不断飘红的业绩备受关注。据大湖股份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实现主营收入3.51亿元,同比增长9.1%,实现净利润1716.69万元,同比增长12.97%。从深秋至冬春季节,淡水产品又将迎来产销两旺情形,加之近期淡水鱼价格不断走高,直接利好大湖股份等渔业板块。
爱之深责之切。有因虚假陈述受损的小股民称,希望大湖股份尽快解决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好小股民的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
2008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发表《涉嫌造假上市洞庭水殖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调查》,文内披露“安乡县水产养殖为涨鑫控股的关联公司,而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的亲密关系,洞庭水殖在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因存在涉嫌披露虚假信息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2月2日起对洞庭水殖立案调查。2009年5月21日,洞庭水殖股票简称变更为大湖股份。
2010年5月29日,大湖股份发布公告,2010年5月28日收到湖南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其作出多项处罚。
刘国华律师分析,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11月28日,基准日为2008年12月10日,基准价为3.78元。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条件。刘国华举例称,如某股民在2008年4月以6.78元买入1万股大湖股份股票,且一直持有至今,那么其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则其即可提起3万元加上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索赔请求。
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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