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被处罚 投资者欲抱团起诉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1-11-9 9:06:01 点击数:
导读: “希望大湖股份尽快解决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好小股民的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一位因虚假陈述受损的大湖股份(600257.SH)投资者如是表示。  近日,大湖股份由于未及时解决虚假…

 “希望大湖股份尽快解决虚假陈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好小股民的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有利的”,一位因虚假陈述受损的大湖股份(600257.SH)投资者如是表示。

  近日,大湖股份由于未及时解决虚假陈述的“后事”,引来不少投资者质疑,甚至欲抱团起诉。

  投资者表示,大湖股份2007年度之前的报告中,并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对此,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其作出多项处罚。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最新透露,多位大湖股份股民向其咨询、求助,意欲向“说谎”的大湖股份追责。据了解,目前索赔有效期还有半年左右。

  信披违规遭处罚

  2008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发表《涉嫌造假上市 洞庭水殖(7.74,0.00,0.00%)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调查》,文内披露“安乡县水产养殖为涨鑫控股的关联公司,而在洞庭水殖所有的公开资料中,都没有透露两者的亲密关系,洞庭水殖在关联人信息披露方面涉嫌严重违规。”因存在涉嫌披露虚假信息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决定自2008年12月2日起对大湖股份立案调查。

  2010年5月29日大湖股份的公告显示,公司2010年5月28日收到湖南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9号)。证监会认定大湖股份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控股股东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

  证监会决定:一、大湖股份给予警告;二、对罗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曾卫国、彭荣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李祖军、黄新元、梁淑敏、曹向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五、对赵涌涛给予警告。

  多位大湖股份股民已经向律师咨询、求助,意欲向“说谎”的大湖股份追责。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律师刘国华对此表示,大湖股份上述事实已经构成虚假陈述之事实,监管机构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虚假陈述侵害的投资者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律师建议受损股东维权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律师还表示,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若维权起诉大湖股份,应向湖南省长沙市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据刘国华分析,大湖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6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8年11月28日,基准日为2008年12月10日,基准价为3.78元。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条件。刘国华律师举例称,如某股民在2008年4月以6.78元买入1万股大湖股份股票,且一直持有至今,那么其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则其即可提起3万元加上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索赔请求。

  刘律师还提醒,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大湖股份是2010年5月29日公告受到行政处罚的,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

  11月7日,为维护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全国发出“征集令”,向曾经购买过大湖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11月8日,中国资本证券网致电公司咨询上述事宜,但未获得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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