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14 10:31:04 点击数:
导读:公司的信息内容庞大繁杂,股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知悉公司的一切信息。应给股东应知悉的公司信息划定一个范围,此范围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必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威胁。如客户信息、核心技术、重大交易等商业秘密…

公司的信息内容庞大繁杂,股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知悉公司的一切信息。应给股东应知悉的公司信息划定一个范围,此范围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过大必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威胁。如客户信息、核心技术、重大交易等商业秘密是公司生存的根本,一旦被竞争对手知晓会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过小会限制股东的知情权,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会以此为借口排除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干预, 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到底此范围多大才算合理、科学,才能让利益冲突各方都能接受,确实是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以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信息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较为恰当。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股东利益的信息应该让股东知悉,以便其做出相应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些信息并不影响股东权`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记帐簿。使股东的知情权有了实质性突破。旧公司法虽然也允许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但我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常是公司应付审计而制作的,造假现象非常严重,股东很难从中获得真实的信息。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弥补了这一缺陷。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表、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但是以上文件并不包括原始票据,仍给公司造假帐留有余地,实为新公司法的美中不足,但愿以后的立法活动中能弥补这一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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