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请求范围
根据新公司法所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可以提出的请求范围主要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新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个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置备财务会计报告或公告报告的法定义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准予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股东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请法院判令公司对股东提出的建议或者质询予以答复。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4、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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