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7 10:41:06 点击数:
导读: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
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第四,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上一篇: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哪些材料? 下一篇: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条件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