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须知:股东维权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深证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1-7-26 14:17:49 点击数:
导读:股东可起诉上市公司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起诉该上市公司: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股东可起诉上市公司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起诉该上市公司: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什么叫“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有关记录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提起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提起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而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

  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诉讼。

  案 例

  1997年6月6日某新上市公司,开盘价14元,最高14.5元,追捧这只所谓盘小绩优股的投资者后来才知道该公司虚假编造业绩上市。1998年4月30日,该公司披露每股亏损0.863元的97年度年报。每股0.863元的亏损与上市之初的信誓旦旦相比,恍如隔世。

  1998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一纸处罚决定使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昭然若揭:欺诈上市、挪用募股资金炒股及涉嫌犯罪。1998年12月,一姜姓股民站出来状告该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中介机构。此后又有多位股民分别在上海、成都等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股东提起直接诉讼事由有:侵害股东知情权,剥夺或限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侵害优先认购权,拒不交付股票或支付已合法宣布股利,剥夺或限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违法剥夺或限制股权转让,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

  要求董事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董事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2.公司董事违法是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3.对违法决议未明确表示异议或虽表示异议但未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也要负赔偿责任。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有何区别?

  首先,两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后者不仅享有公司股东法定资格,而且在满足诉讼前置程序后以自己名义作为公司代表人提起诉讼。其次,两者行使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诉讼,后者则是出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乎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再次,两者行使的效力不同。前者不论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或不利益的归属原告股东;后者若为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归属公司;若为败诉,则对公司产生既判力,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代表诉讼,此败诉的费用由原告股东承担。

  最后,两者被告主体范围不同。前者诉讼中的被告或为公司,或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而后者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为公司外的第三人,或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公司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被告。

  公司破产,我的权益如何保障?

  破产,是指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一旦公司破产清算,首先受到补偿的不是投资者,而是债权人。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显然你的权益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破产应有一定的认识,在投资股票以前应对公司的状况有所了解。

  什么是强制收购义务?

  强制收购义务是指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收购人有义务以收购要约同等的条件收购其余仍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的那一部分份额。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90%以上的股份,认为足以完全控制该公司的决策,因此常规避这项义务,主要表现为:(1)拒绝收购;(2)以低于收购要约所允诺的条件收购。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要约收购义务?

  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这项义务可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得以豁免。

  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往往是被动的旁观者和结果的接受者,一切活动由董事们主持。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1)强制要约。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20%到30%的股份时,很容易左右目标公司,成为事实上的控方。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已取得一个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该方应向该公司的其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2)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的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

  (3)公开信息,禁止欺诈和误导。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作出公开告知。

  (4)禁止董事的不当行为。为防止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接到收购要约后,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一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该意见,及有关理由,还有董事会就是否接纳该要约而做出的建议,都一并公开予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悉。

  (5)承诺撤回权。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6)按比例平均分配。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

  是否所有的虚假陈述一定要追究民事责任?

  不一定。并非有虚假陈述就一定都要追究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追究民事责任须具备两个要件:

  1.投资者必须有实际的投资损失发生;

  2.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确存在可以推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通常是比较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才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际性的影响,才能达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也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造假公司已被摘牌,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可以。公司已被摘牌只是丧失了上市的资格,不再是上市公司,但该公司依然存在,投资者依然可以向该公司索赔。

  造假公司破产,可以索赔吗?

  公司最终丧失了赔偿的能力而导致破产,对投资者来说就成为最终不得不承受的风险,但股东可以依其股份比例享受剩余财产的分配。

  案例分析

  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异议,股东能否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案 例

  某上市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临近尾声时,部分股东突然发难,相继有15名股东及代理人退场,留下122名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3.23%参加投票表决,否决了部分股东联名提交的10送8转增2的分配方案,并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10送2分配预案。会后有部分股东对表决结果发表声明,指认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获得的同意票所代表股份不合法定要求,故决议无效。该上市公司则针锋相对,认为这是少数股东借机修改分配方案,企图操纵二级市场股价。

  股东大会风波继而演变成诉讼。股东奕某等人以侵害股东权益为名向法院起诉公司董事会,并请求宣告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赔偿损失。随着上述诉讼撤诉或败诉,这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风波已成过去,但酿成这场风波的核心如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数如何计算之类问题,仍是市场持久的话题。

  分 析

  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之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停止侵害之诉”以及“损害赔偿之诉”。

  撤销之诉,是指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在召集、表决程序上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情况下,诉请法院撤销决议的诉讼,如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未经事前通知的事项,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未按规定回避表决等事由。

  无效之诉,是指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的诉讼,如决议有违反“同股同权”原则、违反发起人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不得转让规定等事由。停止侵害之诉,是指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违反规定,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均可诉请裁定停止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已实际造成损害股东后果,股东可一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当公司管理层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坐视不理,其它股东能否据此提起诉讼?

  案 例

  1996年6月,叶某、吕某等人与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中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60%的股权,且其法定代表人兼任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1997年5月,房地产公司为承建某市危房改造工程而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200万元。贷款当日,该有限责任公司即指示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出202万元,转归有限责任公司作周转资金使用。同年7月,银行发现此情,便责令房地产公司还款,并处以每日千分之六的罚息。此后,该有限责任公司仅归还102万元,致使房地产公司尚欠银行100万元本金及罚息。叶某等其它股东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催讨,由于公司已被有限责任公司把持而没有下文,遂于1997年8月5日对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审理法院将房地产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房地产公司合法股东,在公司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1997年10月5日,在法院主持下,本案当事人庭外和解结案。

  分 析

  这是一起因公司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而间接引发的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案。所谓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如大股东、董事、经理)责任或保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公司提起的诉讼。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始终保持股东资格;

  2.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向监事会提出申请,必要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申请被拒绝后才能代位诉讼,此为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3.由于代位诉讼的判决效力直接归属公司,因而公司既不能置身于案外,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宜列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不得积极支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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