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首案已一审判赔》

  发布时间:2011-8-17 14:26:47 点击数:
导读:今年6月15日,浙江慈溪股民陆女士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现已由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股民应予获赔的一审判决,这是股民因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起诉获赔的第一起案件。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中。该案…

      今年615日,浙江慈溪股民陆女士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现已由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股民应予获赔的一审判决,这是股民因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起诉获赔的第一起案件。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中。

该案于20091223日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立案受理,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陆女士的诉讼代理人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陆女士的起诉请求为赔偿损失532000元及利息损失等,后变更为486900元及利息损失。2010315日该案中止审理,1022日恢复审理,1119日公开开庭。

〔一〕经过

       2009220早上800许,陆女士看到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节目的广告,电视上称跟着广告上面的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内涨120%多,言辞确定,没有风险提示。面板下有一栏流动的投资咨询号码,其中一个电话号码是4006571120,还有一个是发信息118020118

女士因2008年炒股亏损,很希望找一个可靠的机构跟着一起做,而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的财经节目播放的广告承诺肯定盈利,陆女士觉得是值得信任的,陆女士以为电视台做广告,肯定是要审核的,至少不会为骗子公司做广告。

       于是,就按电视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发信息。联系上广告上的“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后,陆女士被要求入会,先是汇款5000元入会费,然后是23000元的一季度会员费,然后投资“三月春风计划”40000元,保密费押金80000元,后来又按要求汇去64000元,接下来是20000元和110000元,对方要求账户上至少要有500000元,于是陆女士又汇去200000元,总计542000元,最后陆女士只要回10000元。

后来,陆女士经人提醒,发现这中间可能被骗,于是,向“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款,被拒,才明白是场骗局,遂报案。该案现已侦破,相关当事人已被起诉并判以诈骗罪成立。

因此,陆女士认为,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不经审查,为骗子公司做广告,陆女士基于对电视台的信任,才会上当。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监会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某省电视台有责任审查广告内容与广告机构的合法性。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却疏于审查,导致陆女士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隶属于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台与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均无法人资格,故以某省广播电视集团为被告。

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在2009220800823之间播出的广告,也即导致陆女士受骗的广告,系由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委托播出的,某省电视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系由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提供,鉴于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均为广告经营者,应与广告主、广告播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089月至20095月期间,案外人陈明俊未经批准,虚构广州“华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假借为客户提供股票资讯服务骗取钱财。案外人肖强等人进入“华天公司”后,委托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在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财经在线”广告节目。“龙媒盛世公司”委托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发布该广告,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再委托某省广告集团下属的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发布该广告。

该广告谎称“华天公司”有专业操盘老师为客户炒股、收益高,并公布咨询电话,以诱使观众与之联系。20092月,陆女士从某省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收看该广告之后,通过该广告的咨询电话与肖强等人取得联系。陆女士根据对方的要求,向对方指定的户名为“李兵”的账号汇去5000元入会费。此后,对方以支付会员费、参与“三月春风”投资计划、缴纳保密费押金等为由,多次要求陆女士汇款。200932日至310日期间,陆女士共计向该账户汇款542000元。314日,经陆女士要求,对方退还10000元。

        2009318,陆女士向慈溪市公安局浒山派出所报案。20091223日,陆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如所请。20109月,肖强等人因犯诈骗罪在安徽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安徽法院于201010月向陆女士退还部分赃款45100元,故陆女士在民事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某省广电集团作为广告发布者、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和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华天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而发布虚假的“财经在线”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均具有过错。陆女士在收看该广告后,拨打广告中的咨询电话,致使被肖强等人诈骗巨额钱财,故三被告的过错与陆女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应对陆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陆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收看广告后未经审慎判断,仅凭电话联系,轻信肖强等犯罪分子,在9天内陆续向“李兵”个人账户汇款50余万元,故陆女士本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故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的60%。关于陆女士遭受财产损失的范围,陆女士共汇款542000元,目前尚未退还的部分为486900元,该款项及汇款后产生的利息损失均属陆女士的损失,原告主张的48600元及利息11970元,未超过此限,本院予以认定。龙媒盛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某省广播电视集团、某省电视广告公司、广州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赔偿陆女士经济损失498870元中的60%299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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