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汪建中终审定罪 专家吁修改法律助股民维权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1-8-5 14:46:37 点击数:
导读:中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今天(3日)上午10点,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操纵证券案股市黑嘴汪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有着“股神”之称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

        中广网北京8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今天(3日)上午10点,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操纵证券案股市黑嘴汪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有着“股神”之称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 年并处罚金1亿2千575万多元。

  这起案件历时将近三年。2008年5月证监会以汪建中以及创立的北京首放公司涉嫌操纵市场为由,对汪建中开出最大一笔罚单,没收违法所得1亿2500多万元,并处罚款1亿2500多万元。去年10月28日因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在北京二中院受审,但是在前几次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都因为举证不足而搁浅。

  根据北京市检查院第二分院的指控,汪建中在担任首发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到2008年5月间,用本人及亲戚朋友的名义开设多个证券帐户,采用先买入低假股票,然后以公司名义在网站以及报纸等媒介上对外推荐股票,人为影响股票的交易价格,而当大量股民争相购买他所推荐的股票致使股票价格升高时,汪建中本人以及亲戚朋友立即高价抛出,从中获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三个哥哥、两个侄女、一个侄子还有一个保姆等九个帐户在买卖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的过程当中,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股票52亿6000万元,卖出53亿8000万元,非法获利1亿2500万元。

  面对最终盖棺定论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站在被告席上的汪建中表情沉重。曾经股市名嘴的神话最终还是破灭了,我们能够得到哪些启示以及值得思考的东西呢?经济之声特约观察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经济学博士马光远认为,。

  非典型的操纵证券行为

  从证监会对汪建中开出罚单到今天上午最终宣判,这起案件经历了三年多,这个案子悬而未决的原因是举证难度过大。马光远认为,对汪建中的定罪法理、情理和事理之中。目前定这么一个罪、做这么一个处罚,并且给一定的量刑的手段,是一个比较合适的、也是大家能够接受的结果。

  马光远指出,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非常多,汪建中是非典型的情形。因为汪建中本身从事的是证券咨询行业。证券咨询行业是不能够直接去做股票的,即不能一方面在操纵帐户,另一方面又在各个场合进行推荐。这两个业务是具有利益冲突的。我国的证券法里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证券公司里,经济业务和资讯业务是完全分开的,证券公司的研究部和投行部也是严格分开的,这个在法律上叫防火墙。

  马光远:从汪建中的做法来看,他先买股票,然后再通过各个场合进行推荐,引诱一部分股民进入股市后再高价逃出,完全符合证券法77条里证券操纵中集中资金优势、证券优势等的规定以及有操纵证券行为的条款。汪建中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来界定,他首先实行了买卖证券的行为,其次实施了引诱别的投资者进入股市后自己高利破盘的行为。所以从严格的操纵证券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来看,他是非典型的,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他是完全符合的。

  司法机关认定罪证难度大

  庭审的过程中,汪建中仍在为自己辩解,一直否认自己有罪。他说荐股是公司、市场行为。但是法院认为,首发公司对外发布的股评、荐股是他的个人意志,非法利益由他个人占有,并且损害了其他股民的利益,所以构成了犯罪。汪建中最终获罪会给接下来的荐股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马光远:事实上大家更应该关注首放公司。它的表述称汪建中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这个表述非常重要。汪建中的行为说穿了就是典型的利用公司的身份为个人牟利的行为。所以这是一种个人犯罪,这个认定是比较准确的。

  马光远指出,下一步对于荐股行业来讲,证监会从法规层面仍然要重申做证券咨询的绝对不能做证券业务,不能直接去做股票。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证监会是非常纠结的,司法部门在认定罪证的时候也将是非常难的。

  马光远:因为现在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以导致司法机关非常困难,有关部门在办案的时候因为证据的问题也非常难做。事实上完全可以搞一个举证责任的倒置.证监会重申不能做却出现这种情况之后,当事人首先来证明,证明不了的话就认定你有罪,这样行业司法成本会低一些,才会振奋起来。

  举证责任倒置应提上日程

  关于股民索赔的问题,上个月曾经有一位姓王的股民状告汪建中。他因为听信了汪建中推荐的股票上当受骗赔了10万块钱,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审理的结果。有人指出股民个人的民事索赔困难比较大,马光远指出,股民因为某些人的操纵市场行为导致损失的是可以索赔的,但这容易缺乏程序保障,导致股民维权非常难。现今为止,因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导致股民受苦的情况非常多,但胜诉的寥寥无几。

  马光远:第一,举证非常难,因为你要证明损失是由他造成的,普通股民难以做到。第二,现在的程序对于股民维权也是非常难的,曾经一度不让法院受理这种案子,这事实上是对犯罪的一种纵容。所以最根本的,还是民事诉讼法一定要去保障股民的利益,而不是去保障犯罪分子的利益,这样才能完善,让股民的维权之路比较坦荡,达到司法正义。

  马光远强调,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应该立马提上制度建设的日程,否则办每一个案子如果都得四五年,大家对法制会失去信心。

  马光远:要让股民维权容易、赔偿容易的话,最根本的就是修改现在的法律。否则未来即使操纵市场的行为得到了刑法的制裁,但是股民的赔偿很难,从而使很多人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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