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井冈山旅游股权纠纷一审败诉
关于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权置换的纠纷,桂林旅游(000978)10月31日晚间公告,10月29日,公司于陕西省西安市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签订的《股权置换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生效;2、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600万元;3、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涉诉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20万股股份;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5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青海创业已预交24.18万元,桂林旅游已预交2.32万元)。
桂林旅游表示,本次判决为非终审判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影响,对公司本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将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背景
2004年11月,青海创业与公司签署了《股份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青海创业将其取得的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1320万股股份与公司持有的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庆泰信托”)4,000万股股权置换,公司并向青海创业补足股权置换的差额款2,600万元。
2007年10月31日,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对青海创业提起诉讼,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青海创业双方签署的《股份置换合同》已履行完毕;2、请求法院判决青海创业赔偿公司各种损失206万元;3、诉讼费由青海创业承担。
2009年2月11日,青海创业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股权置换合同纠纷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置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返还井冈山旅游公司1,320万股股份。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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