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刑事部分尘埃落定 首批股民索赔启幕

 来源:春城晚报 发布时间:2013-4-25 14:21:16 点击数:
导读: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判决生效首批股民索赔启幕,12股民向绿大地索赔107万,其中最高者30余万4月3日,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欺诈发行刑事诉讼案有了最终结果: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

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刑事判决生效首批股民索赔启幕,12股民向绿大地索赔107万,其中最高者30余万

4月3日,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欺诈发行刑事诉讼案有了最终结果: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判决生效。这场旷日持久、颇多曲折的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案画上句号之时,民事索赔序幕随之开启。昨日,来自北京和上海的两位律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其代理的12位股民的民事索赔材料,向绿大地公司索赔107万元,据称,这仅是首批投资者的索赔,昆明中院昨日已接收了两位律师的材料。

首批12位股民索赔

今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相关人员做出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何学葵等5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4日,绿大地公司作出公告: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刑事判决正式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生效刑事判决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前置程序。事实上,在绿大地案一审刑事判决后,其民事索赔之旅就已“破冰”。去年1月,一位股民将绿大地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裁定索赔6万元,昆明市中院立案。之后,因为刑事抗诉,该案暂时搁浅。昨日,代理该案的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告诉记者,他将近日来昆重启该案的索赔。

“目前投资者向绿大地以及相关高管发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已经具备,因绿大地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诉讼。”昨日下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臧小丽律师来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立案庭递交了他们共代理的12位股民共107万元的索赔材料,这些投资者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索赔数额最高的为30余万,最低的7000元。该院也已接收了他们的材料,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这只是他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目前,两位律师还将代理共150余名投资者超过100余万的索赔。另外,张洪明律师将代理10多名投资者向绿大地公司提起民事索赔390余万元。

中介机构将成被告

许峰律师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两种虚假陈述行为,分别是发行阶段的虚假陈述和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

发行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绿大地2007年一级市场公开发行之日,揭露日为2011年3月18日,根据司法解释,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在2011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因该种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均可提起索赔。

 

交易阶段的虚假陈述,即2007年到2009年定期报告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绿大地2007年年报发布日2008年2月1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该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故在2008年2月19日到2010年3月18日之前买入绿大地股票,并且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

据二位律师称,此次民事索赔,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

昨日,许、臧二位律师还到了绿大地公司与其高管进行了沟通,“他们对投资者索赔表示了理解。”许峰说,一旦他们接到了昆明市中院的立案决定,会追加何学葵等5人为被告。另外,此前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介机构违规问题,许峰律师认为,华泰联合证券、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天澄门律师事务所也将成为共同被告。

(邓建华)

——绿大地案始末——

●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司公告,3月17日晚,其接到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绿大地股价也因之暴跌。

●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绿大地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人也一并判处缓刑。所有被告并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生效。

●2012年1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2012年3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相关人员做出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何学葵等5名被告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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