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律师就温州金融改革司法保障问题接受上海商报采访

 来源:上海商报 发布时间:2012-5-23 13:11:23 点击数:
导读: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金改措施,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没有禁止即为允许北京…

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金改措施,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没有禁止即为允许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昨日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前没有这个政策,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允许,那么法院在办案时就缺少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

  另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温州中院出台的司法意见旨在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温州金融改革创新。

  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温州中院出台的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就金改创新新模式与新举措,多次提到“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均给予司法支持”的表述。

  该意见指出,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综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金融创新模式,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在审理金融创新产品涉诉案件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

  注重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务保险创新产品的发展,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尊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险行业规则及交易习惯,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

  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创新举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遵守正当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

  “以前没有这个政策的话,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时,法院在办案时就缺少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昨日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判决不统一,法官的认识也不统一,比较乱。”

  在臧小丽律师看来,现在温州中院明确了金改创新的审判原则,“即金融创新只要不禁止就视为允许,挺好。”

  温州中院有关负责人此前曾指出,金融创新游走于法律制度边缘,交易规则和模式不确定,准确把握法律和改革分寸有一定难度,且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利益碰撞,在个案中根据立法精神作出公正的裁断和利益平衡将颇为艰难。这或许也是温州中院出台《司法保障若干意见》的初衷所在。

  民间借贷将更阳光

  《意见》指出,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地下”的民间资本可以经由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浮出水面,加上了法律保护的砝码,让民间借贷更为阳光化、规范化。

  “民间借贷是可以搞,但要在明面上,规模以及途径要让管理层心中有个谱。”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昨日对商报记者表示。

  在允许民间借贷行为同时,《意见》再次强调要打击高利贷行为,“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不过,至于如何界定高利贷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温州中院发布的《意见》依然未给出解释。此前有消息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就不被认定为高利贷。

  吸收公众存款未破局

  至于业内关注的是否会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意见》中并未给出明确表示,仅强调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

  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

  不过,《意见》在相关条款中则略微松口,称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

  事实上,温州在放开吸收公众存款方面的试验已悄然展开。据温州金融办相关人士日前透露,温州轻轨项目资金筹集方式是政府和民间各出资50%,“将准备吸收温州民资加入城市基础建设领域,并且让他们有利可图。”

  据其介绍,具体做法是发行轻轨建设债券(暂命名),每笔1万元,“购买的人估计不会少。”统计数据显示,温州有7000亿元银行储蓄,其中3000亿元是民资,这部分民资不是温商的储蓄,而是温州最普通公众群体(比如退休工人、学校老师、普通职员等)的工资。

  “只要温州普通公众3000亿元存款中2%的资金购买,温州轻轨建设债券就可以达到目标。”该人士透露,“我们准备用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作为购买温州轻轨建设债券的票面利率,期限是一年,期满后可以选择售出,也可以继续保留,这比存银行肯定更赚钱,也安全,担保方是政府嘛。”

  设立金融审判庭

  为了促进民间借贷与金融类案件的审判专业化,《意见》专门以创新模式完善金融审判机制。

  《意见》透露,温州中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将设立金融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则要设置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

  目前,鹿城法院已于上周挂牌成立金融审判庭,温州中院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正在申报中。

  “法院以专业业务成立法庭的,只有知识产权庭,另外还有专门的海事法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昨日对商报记者表示,“金融审判庭之前的确基本没有。”

  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显然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加且复杂的金融案件。温州中院统计的数据显示,去年金融类案件偏向银行、金融行业 收案数2564件,涉案金额17.33亿元。而今年1月至4月份,就已收案1851件,涉案金额13.17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收案的922件,收案数同比上升100.76%。

  不过,商报记者注意到,金融审判庭并非温州首创。早在2008年11月13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宣布成立金融审判庭,这也是全国首家;2010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金融审判庭则是西部地区首个金融审判庭,而2011年以来,包括河南在内的多省也设立了金融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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