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盛遭148名投资者索赔 金额合计达3220万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2-6-14 11:21:42 点击数:
导读:余儒文绘。  从下周一开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148名投资者向ST东盛(7.97,-0.09,-1.12%)(600771)提起的民事索赔案,索赔金额合计达到3220万元。由于没有集体诉讼的制度,因而尽管这些案子情况高度相同,法…
余儒文 绘。余儒文 绘。

  从下周一开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148名投资者向ST东盛(7.97,-0.09,-1.12%)(600771)提起的民事索赔案,索赔金额合计达到3220万元。由于没有集体诉讼的制度,因而尽管这些案子情况高度相同,法院方面仍将一起一起地开庭审理,仅是开庭的过程就将达到一个半月。

  丁艳芳:开庭要开一个半月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代理了60多位ST东盛投资者的索赔诉讼,“总金额有800多万,因为没有集体诉讼,60几个案子要一个一个开庭,一天里就排了十多个。听有的律师说,最晚的开庭日期排到了7月底。”据他透露,去年西安中院已经就ST东盛的民事索赔开过庭,虽然当时暂时“中止审理”,但法院方面的态度非常认真和严谨,并就案件审理的一些细节与律师积极沟通。此次,西安中院也几乎让所有法官都来参与审理ST东盛的索赔案,一来148次开庭任务繁重,二来也可以让法官们借此增加对证券类案件的认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臧小丽律师也代理了60多个投资者的诉讼,金额在1083万元左右,“我手里的案子最早排在6月26日开庭,从传票看是由几个不同的法官负责审理的。”

  事关两次虚假陈述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即ST东盛)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其两任董事长郭家学、张斌也受到了警告、罚款、禁入等处罚。东盛科技的违法事实包括:1、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的情况及时披露;2、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披露;3、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2004年年报、2005年中报、2005年年报、2006年中报也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等事项。

  由于东盛科技虚假陈述的历时很长,且在第一次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不久,又进行了第二次虚假陈述,因而产生了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陈假述揭露日,这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索赔的资格和所造成损失的金额计算方法。

  第二个时间段有争议

  2003年4月15日,东盛科技发布2002年年报,隐瞒了大股东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应披露事项;直到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发布三个公告,承认存在超过11亿元的巨额担保和大股东占用1.5亿资金的事实。因此,第一个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15日,相应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6年10月31日,各方对此均予以认同。

  但是对于第二个虚假陈述的时间段,各方存在不同看法。臧小丽律师认为,2006年12月19日东盛科技发布《关于大股东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告》,称大股东已经陆续归还了上市公司资金,但实际上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继续向上市公司借债,但是上市公司只披露了还债的情况,却隐瞒大股东继续借债的事实。直到2008年5月5日,有网站转载夏草的文章《东盛科技三重罪》,才揭露了东盛科技的又一次虚假陈述。因而,2006年12月19日应看作是第二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08年5月5日是相应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而许峰律师认为,第二个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应为2006年10月1日。“在证监会给东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说的是2006年10月起,虽然那时东盛没有发布公告,但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做了消极的隐瞒。所以参照证监会的处罚,10月没有具体起始日期,就应该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推导到10月1日”。

  不过,对于第二个虚假陈述的时间段,争议的焦点还不是2006年10月1日或12月19日。东盛方面的律师提出,这段时间里买入东盛的投资者,产生亏损不一定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造成的,因为这段时间内A股市场下跌幅度较大。甚至东盛方面聘请的律师还提出,第二个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该是2007年11月27日,因为夏草当日在某会计论坛发帖指出东盛虚假陈述。“这明显是在有意混淆什么是‘媒体’的概念”,许峰说。在相关规定中,虚假陈述揭露日指的是,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第二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具体怎么认定,得看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是和解,就要看东盛方面的诚意了”,臧小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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