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大虚假陈述索赔案将破冰重审

作者:余以墨 来源:2012年06月13日 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2-6-14 11:19:20 点击数:
导读:ST东盛虚假陈述索赔案有了新进展。在距离2012年5月8日诉讼时效届满后一个月之际,一向对此事惜墨如金的ST东盛终于在上周五发出公告,正面说明案件详情——全国有148位股名加入索赔,金额约3220万元。《投资快报》记者…

ST东盛虚假陈述索赔案有了新进展。在距离2012年5月8日诉讼时效届满后一个月之际,一向对此事惜墨如金的ST东盛终于在上周五发出公告,正面说明案件详情——全国有148位股名加入索赔,金额约3220万元。《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多名维权者处获悉,案件将于本月底陆续分批开审,审理时间将持续一个月。这是案件自2010年搁置以来首次开庭审理。

  “这是2012年以来最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也是本人见过的开庭持续时间最长的案件!好事多磨,期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股民给出公平!”作为其中60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律师对记者如此表示。

  事实上,ST东盛索赔案的代理律师阵容堪称豪华,除了臧小丽律师之外,还有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律师、许峰律师、吴立骏律师等齐齐集合。囊括国内多位知名维权律师的ST东盛索赔案,必定是一场备受资本市场和证券法律人士关注的盛宴。

  虚假陈述时间分两段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和罚款,两任董事长郭家学、张斌也受到了处罚。中国证监会还宣布郭家学为市场禁入者,禁入期为10年,即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查明东盛科技存在的违法事实为:1,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3,东盛科技2002年年度报告、2003年中期报告、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相应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以及向东盛集团、东盛药业提供资金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ST东盛在两个不同的时间段做出了虚假信息披露,并且是在第一次虚假信息被揭露以后不久又做出了第二次虚假的信息披露,因此,ST东盛会有两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也大体分为两批。根据原被告双方第一次开庭的情况,双方都认可存在两次虚假陈述,并且对第一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没有争议,即在2003年4月15日到2006年10月31日以前买入东盛科技股票,并且在2006年10月3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对于第二阶段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原被告双方一直存在争议。臧小丽律师认为第二个阶段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应该是:在2006年12月19日到2008年5月5日以前买入东盛科技股票,并且在2008年5月5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搁浅近两年后再次启动审理

  事实上,ST东盛虚假陈述索赔案由来已久。该公司在2002年至2008年期存在信披违规问题,于2010年5月8日公告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拉开了股民诉“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大幕。早在2010年9、10月份,就有受损股民开始陆续起诉。立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开庭公开审理了第一批起诉者的索赔案件,在经历了几次开庭以后,原被告双方就ST东盛存在两次虚假陈述、第一阶段符合条件的起诉者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然而,案件审理却到此戛然而止,没有后续。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直到一年多后的近日,案件才有重新开审的迹象。

  对此,维权律师薛洪增认为,一般法院为了便于审理、调解股民与上市公司的案件,会在起诉截止日之后开庭审理,这可以作为案件在搁置一年之后才开庭一审的原因之一。2012年5月8日,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案件得以再次启动。

  2012年6月8日,在时效届满的一个月之后,ST东盛公司发布公告,对股民诉讼信息详情进行了说明,但并未对此事进行表态。

  律师呼吁最高法对“系统风险”作出界定

  对于案件终于能够恢复审理,股民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透露,虽然案件搁置了近两年的时间才重新开审,但是案件立案顺利,法官友好,相信西安中院能给出公平裁决,并为案件和解提供必要环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表示,这个案子分为两段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两段都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第一段已经在之前的审理中获得双方认同,相对来说胜诉几率更大一点。但是虽然第二段时间尚有争议,相信通过即将到来的审理,将会达成新的共识。

  在早前的审理中,ST东盛方面认为投资者部分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原告律师则普遍认为被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目前ST东盛仅能提供一些大盘下跌的资料进行举证,最多对于法院在庭审后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而另一位股民代理律师、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的吴立骏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ST东盛的律师提出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的并不奇怪,这几乎是所有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在该类案件中的答辩思路。”吴律师呼吁,希望最高院及时对“系统风险”作出司法解释,以免再出现以系统风险为由判股民败诉的惨案。“系统风险是否必然与股票行业板块指数下跌相关?系统风险能够成为造假上市公司的庇护神?一句含糊的系统风险,不能成为股民败诉的理由。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荒谬案例,呼吁最高法院对系统风险作出清晰界定。”

  对于此次开庭,被告方ST东盛的代理律师王建平律师则表示,本次庭审将继续就第二个阶段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确定的问题继续争论。而由于本次庭审原告股民数量增加较多,双方争论将会更多、更激烈,也将出具更多新的证据。

  《投资快报》记者将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密切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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