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遭处罚 股民损失可索赔
7月12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富邦,60076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宁波富邦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7号),宁波富邦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郑锦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其他有关高管也受到不同程度处罚。
宁波富邦公告显示,其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为2011年2月3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未及时披露。直至收到民事判决书之后的2011年10月17日,宁波富邦才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诉讼事实。
宁波富邦所涉诉讼有关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1.1.1条所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同时2011年3月29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0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中未披露上海文盛起诉宁波富邦事项。2011年8月23日宁波富邦披露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
"宁波富邦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同时在其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后,因宁波富邦虚假陈述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即日起可提起索赔。"长期关注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案件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应依法赔偿。
投资者索赔须知
投资者:对宁波富邦提起索赔,应该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许峰律师:起诉宁波富邦,要求其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目前来说提起诉讼主要是符合一定的买入卖出时间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要求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才可提起索赔,具体到宁波富邦案件来看,根据目前宁波富邦发布的公告,虚假陈述实施日应该是2011年2月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是2011年10月17日,即投资者提起索赔需要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宁波富邦股票。
相关交易信息显示,从宁波富邦发布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开始,其股价出现大幅度下跌,仅到年底即比发布信息之前的价格下跌超过20%,虚假陈述事宜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凡是符合上述买入卖出条件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均可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宁波富邦及其有责高管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利息以及印花税损失。
投资者:对宁波富邦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许峰律师:目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已经启动对于宁波富邦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征集代理,如果投资者需要委托律师,可先至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将宁波富邦交易记录打印出来加盖公章,交律师判断初步符合条件后,律师将协助投资者完成起诉的准备工作,主要是身份证件的公证以及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签署,不复杂。
投资者如果要自己起诉,也应该先对买入卖出时间做初步判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精力浪费。
投资者:如果要起诉宁波富邦,需要到哪个法院?
许峰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之前浙江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均由杭州市中级法院管辖,但宁波是属于计划单列市,该案根据规定,应该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公开信息来看,该案将成为宁波中院受理的首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