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剧情延续新剧情生变:黄光裕案陷拉据战

 来源:2012年07月28日 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2-7-30 11:00:11 点击数:
导读:即将过去的7月里,虽然A股一意孤行般的刨“钻”问底令诸多股民心神暗伤,但与此同时,沉寂许久的股民维权却突现高潮,这或许能给一些受伤的股民带来精神层面的振奋。不过,维权之路漫长且艰难,同样提示着维权股民还不…

即将过去的7月里,虽然A股一意孤行般的刨“钻”问底令诸多股民心神暗伤,但与此同时,沉寂许久的股民维权却突现高潮,这或许能给一些受伤的股民带来精神层面的振奋。不过,维权之路漫长且艰难,同样提示着维权股民还不能盲目乐观。

  6月中旬至7月下旬之间,两大股民维权案件——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和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先后启动二度庭审。尽管两案几乎同时落下了二度庭审的帷幕,但各自收获的进展却大不一样。7月26日,ST东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二度庭审阶段,案件进程随即也将步入法庭调解阶段。由于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庭调解方面已有较多的成功案例可借鉴操作,因此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久拖不决的该案终于迎来了曙光乍现。另一案件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不仅由于案情本身依旧拉锯难解,而且截至目前,国内尚未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的成功案例可循,该案则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前途未卜。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之所以备受投资者关注,无需赘述。7月24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于当天结束庭审。从整个庭审过程来看,“证据”的主题未有改变。该案的老剧情在延续的同时,也添加了新剧情,可谓有变亦有不变。尽管如此,截至目前所有的变与不变,都还不能带来案情进展的突破。

  两大变化:

  “黑”元素加入及原告军团扩军

  变化之一:本案进程节外生枝。由于“黑”元素的加入,使得不少人认为港剧的现实版已然上演。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二度开庭当天,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拄着拐杖上庭的一幕叫人难忘。至于为何拄着拐杖,张律师对记者讲述了原委。开庭前数日,他曾受到两位身份不明的人士袭击,导致腿部受伤。张律师自称从事股民维权多年,因告倒不少上市公司而得罪了一些人,因此袭击者很大可能就是来自这些人群。袭击发生的时间,恰是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开庭在即。袭击事件发生后不久,即有媒体跟进报道,业内人士也纷纷对张律师进行声援。

  张律师还称,在遭遇人身袭击后,他还接到过数个匿名的威胁电话。由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张律师将于当天上午的庭审中郑重将此事向法庭提出,并怀疑这些卑劣行径即被告方所为。对此,黄光裕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并不知情,也感到很惊讶。他们认为,原告律师的遇袭事件与本案无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原告律师所散布的言论若对被告方造成不利影响,他们将保留追究权利。

  变化之二:原告军团扩军,股民索赔金额骤增。去年9月首度开庭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起诉的股民原告仅有李岩一人。由于原告当庭将155元的诉讼标的升至百万元级别,庭审刚开始不久即遭休庭。此番二度开庭,张远忠律师所代理的原告军团不仅扩军,而且索赔金额也增至700万元左右。

  原告律师张远忠曾经对去年的庭审炒作质疑表示,当庭由155元的诉讼标的升至百万元,那是他们的诉讼策略。如果能引起更多受损股民的关注,即使被人们认为是炒作亦无妨。如今看来,张律师的诉讼策略确实已收到效果,他表示正在委托他代理诉讼的股民还有多位。

  然而对于原告一方的渐盛气势,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却并不感冒。7月24日的庭审结束后,被告方律师对记者表示,原告自始至今所提供的证据依然证明效力不足。他们的观点是原告的损失系系统性风险所致,据此他们还将当年的大盘下跌与地产股下跌进行比照说明,从而得出中关村(6.17,-0.01,-0.16%)当年的下跌非被告内幕交易所为。原告方对此不予认同,他们认为将当时明显具备重组炒作题材的中关村简单归类于地产股,根本就有失妥当。

  不变元素:

  民事诉讼缺乏司法解释依据

  观察上述变数,可见本案的拉“据”特征依然明显。虽然本案的变数足够抢人眼球,但不变因素受关注度也未见降低,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依然未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依据。

  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明显不同的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由于系统性风险难以界定以及赔偿额计算方式不能确定,因此司法操作中往往困难重重。业内人士也承认,这是导致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至今不能取得成功先例的主要原因。为此,他们一直呼吁最高法院尽早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从以上所述即可看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成功案例可循,这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所面临的极大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黄光裕案被称为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但其要开启诉讼成功的先河,其实难为。

  在本案的二度庭审中,为取得诉讼的突破,原告律师张远忠建议参考国际共通的举证责任倒置审理方法。他认为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国内司法部门可参考国际共通方法来审理这个案件,这个共通就是关于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无论是美国还是香港,在庭审过程当中都要求被告排除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它们通常实行的都是举证责任倒置。

  不过,被告律师对此却持有明显异议。他们认为原告律师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的问题虽然是一种国际惯例,但这种规定只限于美国法规定,而不是全球通用规定。比如德国法和英国法,根本就不存在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规定。

  就此看来,尽管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能吸引眼球,但股民原告要想获得胜诉恐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未来,该案及类似案件或者在司法实践中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或者最终有幸获得相关司法解释的指引,均属民事赔偿领域的大事件,值得投资者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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