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3.2万客户信息被泄难维权 暴露立法缺失
和讯银行消息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将3.2万客户信用信息违规提供给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事情于8月13日被媒体曝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该分行给予了行政处罚,勒令整改。
对于泄露信息的相关责任人,江苏银行给予何种处理?和讯网就此连线江苏银行总行办公室宣传团队负责人,对方以在电梯内信号不好为由,请和讯网半小时后再致电。之后和讯网多次拨打对方手机,均被提示,电话转接中,无人接听。
随后和讯网连线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臧小丽和上海金茂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韩正进行解读,两位律师都表示,银行的这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信息被泄的用户要求维权,两位律师都表示,除有确凿的经济损失,目前很难要求经济赔偿。
用户可以从民事方面,要求银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至于经济损失,受害个人难以证明存在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损失也存在困难,因而难以主张,臧小丽说。
韩正也表示,在这种案件当中,用户一般可以要求两种权利。一种是合同权利。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之后,银行为用户保守相关信息,在民法上这是银行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可以针对银行本身,要求违约赔偿。“如果要求经济赔偿,必须有直接的、有关联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不能列举出可衡量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对信息泄露该如何赔偿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即使受到骚扰和影响,要提出具体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另一种是如果第三方利用被泄露的信息对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侵犯,构成权利侵害,是侵权实施者以及为侵权实施者提供资料的银行对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但用户在要求赔偿时存在实际问题。“我国现行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价值和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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