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6-18 10:11:39 点击数:
导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琼民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朱亚秋、王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琼民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朱亚秋、王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日,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 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4月2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勇的委托代理人朱亚秋、王树军,被上诉人华闻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旭日、廖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华闻传媒公司于1991年9月13日注册登记成立,1997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证券代码000793,证券简称“华闻传媒”。2007年4月19日,华闻传媒公司在《证券时报》发布2006年年报、2007年一季报。2008年10月31日,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向华闻传媒公司发出财驻琼监[2008]132号文件《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一份,信息公开选项为不予公开,并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财监[2008]2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检查通知》)要求,专员办于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对华闻传媒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一、检查结论:(一)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长期股权投资差额11,995,249.63元账务处理不当;2、职工福利费结余949,539.98元账务处理不合规,相应减少当年利润。(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少计营业收入3022,503元;2、少计利息收入44,101.05元;3、计提坏帐准备800万元依据不充分;4、未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多列费用14,903,000元;5、记账原始凭证不合规;6、会计科目使用错误,造成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配比。(三)少缴税金313,095.91元。二、处理决定:1、华闻传媒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合并资本公积金,同时调减合并留存收益11,995,249.63元;2、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报传媒)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949,539.98元,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142,431元;3、时报传媒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3,022,503元,并按营业收入3,022,503元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营业税及其166,237.6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28,439.8元;4、海南民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享公司)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44,101.05元,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6,615.16元;5、民享公司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800万元;6、华闻传媒公司本部作调整账务处理,调增年度利润14,903,000元;7、华闻传媒公司本部作调整账务处理,并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房屋出租收入营业税17,710元;8、海南民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补缴税金313,095.91元,其中营业税及其附加181,266.05元,带征所得税131,829.86元;9、时报传媒向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企业所得税60,270元;10、检查结论第(二)条第4、5、6款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以内部收款凭证入账、错用会计科目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四条、十七、二十五条等规定;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五款规定,决定对华闻传媒公司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伯富处以4,000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秀菊处以3,000元的罚款。以上处理涉及调整2007年华闻传媒公司本年利润18,541,641.31元,应缴税金计1,134,799.54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365,213.72元,企业所得税769,585.82元),罚款37,000元。接本处理决定后15日内请调整相关账务,将应缴国库的款项缴入国库。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29、30号规定对因利润、税收调整而影响会计列表有前期差错的,应在2008年度报表中作公开信息披露。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将执行上述决定情况书面反馈专员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专员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华闻传媒公司在收到上述专员办《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调整了相关账务及补缴了相关款项。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主要内容为:华闻传媒公司已按照专员办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28、29、30号规定,对因利润、税收调整而影响会计列表有前期差错的,在2008年度报表中作公开信息披露,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有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因华闻传媒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上述各项前期差错更正影响,调整减少2007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8,917,730.63元,不影响2007年年初少数股东权益金额;调整增加200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277,629.44元,少数股东损益507,946.32元,调增2007年末盈余公积l,413,299.63元;累计调整减少2007年末未分配利润3,053,400.82元。同时,华闻传媒公司在与公告同时发布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充分考虑到该账务调整内容,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2007年度数据均为该账务调整后的准确数据。具体调整的2007年报表项目汇总如下:

  报表项目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数

  资产总额 3,465,434,456.18 3,454,682,019.13 +10,752,437.05

  负债总额 930,831,631.76 930,942,289.47 -110,657.7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972,191,369.30 1,961,836,220.86 +10,355,148.44

  少数股东权益 562,411,455.12 561,903,508.80 +507,946.32

  利润总额 378,263,222.01 359,691,581.70 +18,571,640.31

所得税 91,060,136.38 90,274,071.83 +786,064.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8,311,116.90 131,033,487.46 +17,277,629.44

  少数股东损益 138,891,968.73 138,384,022.41 +507,946.32

  张勇系证券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09年3月3日止以及2009年3月3日以后,张勇陆续买入、卖出或持有“华闻传媒”股票。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股票没有停止交易。根据2009年3月3日至5月18日期间“华闻传媒”股价的走势图与深证A股指数走势图对比,华闻传媒公司的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一直上涨。200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五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检查十五号公告》),主要内容为:2008年,财政部组织各地专员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推进新会计审计准则有效实施、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为主要目标,共计检查了13942户企业事业单位和714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新会计准则率先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施行。为及时跟踪掌握准则实施情况,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对38户上市公司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对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应用和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序开展了专项调查。检查和调查结果表明,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公允价值运用没有出现明显偏差,A+H股上市公司报表差异逐步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公允,但个别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核算收入和成本、操纵利润和粉饰业绩等问题。华闻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008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检查中,财政部、专员办和财政厅局依法对4701户企事业单位给予调账、补税、罚款等处理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对账单、专员办《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财政部会计检查十五号公告》、2009年3月3日至5月18日公司股价与深圳A指股走势对比图、2007年4月19日到2009年5月18日股价的走势图、2007年3月1日到2009年5月31日指数数据及2007年3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华闻传媒公司股票价格数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一)专员办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前置条件。(二)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三)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张勇诉请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四)如何计算张勇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专员办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是否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前置条件。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时,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不提交上述材料,则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本案张勇在提起诉讼时,提供了专员办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虽然华闻传媒公司认为该《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将行政处罚告知与行政处罚决定集为一体,作出的程序也存在瑕疵,但其内容中赋予华闻传媒公司“如对专员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而华闻传媒公司在收到该文件后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故专员办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可以认定是一份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勇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关于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问题。1、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该类民事责任案件除了受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限制外,还要求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行为。因此,张勇诉请要求华闻传媒公司承担该类案件民事责任,应证明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和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同一行为;二是行政处罚的是信息披露行为;三是信息披露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本案张勇提供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是对华闻传媒公司在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存在问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虽然其内容中包括要求华闻传媒公司作调整账务处理、补缴税款、整改反馈以及罚款等事项,但没有认定华闻传媒公司进行了虚假陈述。对于张勇提出《财政部会计检查十五号公告》已证明华闻传媒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该公告内容主要涉及财政部2008年例行对上市公司等率先施行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检查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的公告,并未记载对华闻传媒公司进行过证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因此,华闻传媒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2、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专员办检查的是华闻传媒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及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处理的相关内容只涉及调整2007年有关财务数据,并没有要求调整或更正2006年年报的内容。华闻传媒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在《证券时报》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是根据专员办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在2008年报表中所进行的整改反馈,是针对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因利润、税收调整而影响会计列表有前期差错的情形公开作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不是针对2006年或2007年度第一季度会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问题所进行的披露。并且,会计核算行为受处罚适用的是《会计法》,而年报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受处罚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司法解释。因此,张勇关于2007年会计核算受处罚等同于2007年年度会计报告受处罚的理解是错误的,张勇以此主张华闻传媒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度会计报告及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布日即2007年4月19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华闻传媒公司于2009年3月3日自行公告披露相关信息是根据2008年10月31日专员办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要求在2008年报表中所进行的整改反馈,而不是“被公开”,因此,当天不符合“首次被公开”的规定,不是《若干规定》所说的“揭露日”。对于张勇主张2009年3月3日是虚假陈述更正日,但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虚假陈述更正日当天应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而实际上,华闻传媒公司股票当天没有停牌。因此,2009年3月3日并不符合虚假陈述更正日的规定。所以,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虚假陈述的规定,不构成虚假陈述。(三)关于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张勇诉请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问题。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索赔限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部分。由于本案不存在“更正日”和“揭露日”,因此,张勇索赔的损失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况且从相关更正信息内容和公告后的华闻传媒公司的股票价格走势情况来看,在2009年3月3日更正信息披露后,华闻传媒公司的股价没有下跌,而是一直上升的。因此,张勇在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与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公司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张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0.00元,由张勇负担。

    张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存在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法院以“财政部未对华闻传媒的虚假陈述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认定华闻传媒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构成虚假陈述,这在实质上混淆了“虚假陈述”的认定要件和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专员办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已详细认定华闻传媒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整体存在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违法违规问题,华闻传媒公司的《更正公告》充分证明华闻传媒公司承认其2007年及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具有可靠性并且对此进行了重新表述。作为上市公司法定披露文件,华闻传媒公司将不再具有可靠性的内容失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就应当认定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根据2003年《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华闻传媒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时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是为了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的举证困难,免却其作为弱势群体繁冗的举证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上市公司是否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只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的前置程序条件,并不是认定虚假陈述的实体条件。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混淆了“虚假陈述”的认定要件和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要件,认为不构成虚假陈述,导致了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更正日和揭露日”以及华闻传媒公司更正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呈上升状态为由,认定张勇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导致,与华闻传媒公司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揭露日的定义。根据《若干规定》,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公开是否属被动,与公开主体并无关系,而是指虚假陈述行为被公开,换言之,媒体公开披露虚假陈述信息,是“被公开”,公司公开披露虚假陈述信息,亦是“被公开”,张勇对揭露日的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对于“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张勇已充分证明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并发生亏损,因此张勇的损失与华闻传媒公司虚假陈述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勇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华闻传媒公司赔偿张勇的经济损失118,012.51元人民币。3、判令华闻传媒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

  华闻传媒公司答辩称:第一、审理本案最重要且最明确的法律规定是《若干规定》,能否正确审理关键在于对该司法解释的解读。本案事实与其中两条规定有联系,一是第十七条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定义,其中有两项关键,1、信息披露必须针对重大事件,2、要求违背事实真相。认定是否虚假陈述,应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七十二条。本案事实中财政部做出的事先告知书,都不属于《证券法》上述规定事项,故财政部的处罚不属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件。行政处罚针对的行为是财务核算行为,财务核算行为关联的财务事项都是关联的,只是因为核算方式发生差错可能作出处罚。故我们的行为不是违背事实真相的行为,仅核算方法发生差错。第二,本案争议的陈述更正日和揭露日,在司法解释的二十条。该条中有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的定义,结合该规定,两种方式截然不同,一种被揭露,一种自行主动公开,我们采取后者。其中重要的形式要件是必须履行停牌手续,自颁布以来从来没有得到修改,不能自行修改随意歪曲。

  二审期间双方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在当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2008年10月31日专员办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华闻传媒公司处罚的行为是什么行为。二、若处罚的是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三、华闻传媒公司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张勇投资华闻传媒公司股票上的投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若处罚的是信息披露行为,且该信息披露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与张勇的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张勇的损失如何计算。

  一、关于专员办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对华闻传媒公司处罚行为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专员办《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华闻传媒公司作出的处罚,是针对华闻传媒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处罚,华闻传媒公司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在2006年年报、2007年一季度报和2007年年报中,并在2008年年报中依《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了更正。专员办对华闻传媒公司2007年度执行会计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处罚,华闻传媒公司也认可了该处罚决定。因此,该行政处罚处罚的是华闻传媒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二、关于该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问题。本院认为,《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即构成虚假陈述的前提是要“违反证券法律”,而且要具体针对“重大事件”。何为“重大事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现在的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现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现在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现在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现在第七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因此本案应重点审查华闻传媒年报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根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华闻传媒年报中被查处的错误是:(一)新会计准则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应当作为年利润处理的没有作为年利润处理。(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应当确认为收入的却没有确认;不该计提坏账却计提了坏帐;多列了权责发生制的费用;记账原始凭证不合规定;会计科目使用错误。(三)少缴税金,违反了《会计法》、《会计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及规章,其结果是年报少计了企业利润。这些错误,既不属于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错误,也不属于对《证券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作出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是违反了会计、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且,从华闻传媒公司按《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在2008年年报中调整的数据来看,其资产总额由3,454,682,019.13元调整为3,465,434,456.18元,调整数为10,752,437.05元,调增0.31%;负债总额由930,942,289.47元调整为930,831,631.76元,调整数为-110,657.71元,调减0.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由1,961,836,220.86元调整为1,972,191,369.30元,调整数为10,355,148.44元,调增0.52%;少数股东权益由561,903,508.80元调整为562,411,455.12元,调整数507,946.32元,调增0.09%;利润总额由359,691,581.70元调整为378,263,222.01元,调整数为18,571,640.31元,调增5.16%;所得税由90,274,071.83元调整为91,060,136.38元,调整数为786,064.55元,调增0.8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131,033,487.46元调整为148,311,116.90元,调整数为17,277,629.44元,调增13.18%;少数股东损益由138,384,022.41元调整为138,891,968.73元,调整数为507,946.32元,调增0.37%,除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利润总额调整的幅度较大以外,其余科目调整幅度均很微小,难以影响股票市场,且不符合《若干规定》所指的“重大事件”的构成条件。此外,就投资者的心理而言,证券市场的一般规律是“大盘看走势,个股看业绩”,即上市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选择股票时考量的重要元素,上市公司的业绩越好,越能吸引投资者的投资。2006、2007年华闻传媒公司少报了企业利润,年报中披露的业绩比实际业绩差。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调整后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利润总额、所得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等均比原来公布的增加,而负债总额是减少的。这些纠错后的客观调整,增加了华闻传媒公司资产利润总额。这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而非利差消息;对华闻传媒公司而言,也是正面信息,而非负面信息。综上所述,专员办查处的华闻传媒公司错误的信息披露,不是《若干规定》所指的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也不会对投资者起错误诱导的作用,故华闻传媒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行为中存在的错误,不构成虚假陈述。

 

    三、关于华闻传媒公司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行为与张勇投资华闻传媒公司股票上的投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华闻传媒是否应赔偿张勇的投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华闻传媒公司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所以该行为与张勇投资华闻传媒公司股票上的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如何计算张勇损失的问题。

  据中国证券市场行情显示,2007年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所有股票价格曾全线上扬,2007年10月,上证指数最高达6124.04点,深圳成指最高达19600.03点,其后开始下滑,到2008年10月,上证指数最低滑落到1664.93点,深圳成指亦曾滑落到5577.23点。华闻传媒同样水涨船高,2007年最高价为16.29元;水落船低,2008年最低价为2.60元。张勇起诉称其在2007年4月19日以后、2009年3月3日以前买进华闻传媒股票,于2009年3月3日后仍然持有或卖出,给其造成了损失。“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是股票市场的常识,大盘的急跌就是证劵市场的系统风险。张勇投资华闻传媒股票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因此张勇投资华闻传媒股票的损失与华闻传媒公司被专员办检查处理的会计错误没有关联。

  综上所述,华闻传媒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行为虽然存在问题和错误,但这些问题和错误均不属于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均不属于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华闻传媒公司会计上的错误行为,与张勇投资华闻传媒公司股票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张勇的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华闻传媒公司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勇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0元,均由张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立

  审 判 员 刘 振 勇

  审 判 员 王  娅

  代理审判员 祁 永 杰

  代理审判员 程  序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垂 林

  书 记 员 秦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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