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索赔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季翔,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丰,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上诉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永丰、原审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地域管辖方面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均是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便于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郭永丰答辩称:本案属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永丰以上市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九条第(一)项关于“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上市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而佛山市并非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志伟
代理审判员 周兰英
代理审判员 邹 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慧峰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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