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磊股份及相关当事人被给予处分
公告时间:2013.6.8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
戚建萍,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戚建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戚建生,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金磊,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浙强,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尚福山,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力民,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旭仕,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学桐,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龙兴,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彭齐放,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许柏良,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俞晓光,时任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方中厚,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磊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控股”)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本所认为,宏磊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以及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吴旭仕、杨学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及第17.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魏浙强,独立董事何力民,监事傅龙兴、彭齐放、许柏良,董事会秘书方中厚,时任财务总监俞晓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独立董事尚福山、吴旭仕、杨学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6月6日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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