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涉嫌虚假陈述 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9-10 10:39:42 点击数:
导读:律师认为,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维权  ■本报记者桂小笋9月3日,华鑫股份的一则公告为投资者揭开了公司隐藏多年的事件:前大…

律师认为,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维权

  ■本报记者桂小笋

9月3日,华鑫股份的一则公告为投资者揭开了公司隐藏多年的事件:前大股东仪电集团曾利用旗下多家公司持股华鑫股份,形成实质上的一致行动人,但此事却长期未披露,因此,在过往的几年时间里,对于华鑫股份大股东的实际持股情况,投资者并不知晓。据此,证监会对公司开出了30万元的罚单。

  不过,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称,对于这种行为,公司原大股东已涉嫌虚假陈述,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条件已具备,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华鑫股份投资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仪电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前大股东“遥控”多公司持股

  证监会查实,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 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

  但是,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即华鑫股份,公司后来变更名称)股权比例 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证监会称,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因此,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

  王智斌律师介绍,不仅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均对特定的事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这些主体也将构成虚假陈述。

  “此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较多,但从去年处罚山东京博和这次处罚来看,证监会明显加大了对其他主体虚假陈述的惩治力度,这对投资者无疑是件好事。”王智斌说。

  后续或引发民事诉讼

  针对仪电控股涉虚假陈述一事,王智斌认为,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置条件已具备,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华鑫股份投资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仪电控股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维权。”王智斌说,“经过计算,这部分投资者中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就其亏损部分向仪电集团索赔”。

  此外,王智斌预测,“如果有投资者起诉仪电集团,争议焦点应该是股东虚假陈述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王智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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