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第二次公告庭审时间

  发布时间:2014-7-30 11:00:11 点击数:
导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10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10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8号至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号至76号、第81号共计57份《应诉通知书》,原告5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就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截至目前,上述诉讼索赔金额共计6,862,186.27元。

   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2014年6月7日、2014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号、2014-036号、2014-037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2014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4)昆民五初字第30-40号、66-76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8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18-28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8日14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41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42-43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15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20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2014)昆民五初字第44-50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于2014年9月2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涉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8-28号、30-40号、41号、42-43号、44-50号、51号、52-62号、66-76号、81号共56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原告56人。其中第18-28号、41号、42-43号、44-50号、51号、52-62号、81号案件原告3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及金额4,839,649.30元。第30-40号、第66-76号原告22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本公司、何学葵、蒋凯西提起民事诉讼,涉及金额1,995,513.97元,其中第30-40号原告先起诉公司,后又追加何学葵、蒋凯西为被告。上述开庭案件涉及金额合计6,835,163.27元。

   2、(2014)昆民五初字第32号、29号、19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分别于2014年7月1日9时30分、7月3日9时30分、7月10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已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32号、29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本次仍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开庭案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涉及的57起民事诉讼案件开庭时间均以确定,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和涉及的金额,后续是否还会增加及增加的数量和金额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六、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9份。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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