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资产重组涉财务造假,投资者可索赔

  发布时间:2017-10-19 15:55:00 点击数:
导读: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且在2016年5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索赔。

鞍重股份(002667)于2017年3月10日晚间连续发布了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九好集团介入鞍重股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证监会认为资产置入方九好集团的财务数据被严重注水,由此导致上市公司鞍重股份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严重失实。因此,证监会对鞍重股份及高管、九好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九好集团11名股东均开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份《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大概31名责任主体,证监会拟处罚439万元。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且在2016年5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索赔。

九好集团忽悠式资产重组: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作价37.1亿

按照鞍重股份此前公告,九好集团拟置入上市公司鞍重股份的资产经评估作价37.1亿,这一重大利好消息曾经刺激鞍重股份的股价鞍重股份连续超过10个涨停板。2015年11月26日,鞍重股份的收盘价还是26.17元,而时隔不到20天,至12月18日,鞍重股份的收盘价就已达87.79元。与鞍重股份股价一路上扬表现相反的是:2015年末证券市场整体一直低迷。

如今,证监会查明当初被评估作价37.1亿的资产是经包装的“优良资产”,九好集团拟置入的资产是通过虚增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方式包装而成。具体是:2013 年 至2015 年 , 九 好 集 团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虚 增 服 务 费 收 入2.64亿元,虚增 2015 年贸易收入 57.47万元。虚构银行存款 3 亿元、未披露 3 亿元借款以银行存款质押。

九好集团将上述情况列入财务报表,向鞍重股份提供并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 年至2015 年)》。2016 年 4 月 23 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了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九卓投资公开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多家机构可能会成鞍重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的被告

臧小丽律师指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鞍重股份虚假陈述被处罚的主体很多,应该是这几年中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中受处罚责任人最多的案件了。目前,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责任人涉及31家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三类:一是上市公司鞍重股份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是重组方九好集团的11名股东,这11名股东中,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是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唯一股东是王思聪。三是重组方九好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有责任人的高管。

除了上述31位责任主体以外,为这起忽悠式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恐怕也难逃被监管部门处罚的结果。一旦西南证券业被证监会处罚,由此带来的后果除了了缴纳罚款以外,可能还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买单。

臧小丽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买入鞍重股份的股票投资者是这场忽悠式重组的真正受害人,证监会开出的总共区区几百万罚款无法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一旦证监会生效罚单落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向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思聪旗下的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等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被处罚的责任主体追究赔偿责任。臧小丽律师提醒广大鞍重股份投资者: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且在2016年5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主张索赔。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如下:

1、鞍重股份(002667)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鞍重股份(002667)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鞍重股份(002667)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5113 3135(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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