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8 11:34:51 点击数:
导读: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2015 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528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 信息公司已于2015年8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 告编号:2015-062)。2016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硕信息”)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沪证专调查字 2015282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
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
告编号:2015-062)。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并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16-026)
    2016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2016]138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商业银行名称和券商分析人员姓名隐去)
       当事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高鸣,男,1971 年 1 月出生,时任安硕信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曹丰,男,1972 年 9 月出生,时任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闵
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监会对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安硕信
息、高鸣、曹丰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中国证监会应当事人要求举
行了听证,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查明,安硕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硕信息披露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情况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某券商证券分析人员发邮件给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和总
经理高某,声称安硕信息股价已跌至发行价附近,价值绝对低估,建议安硕信息
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安硕信息的认同度,并提出希望与安硕信息交流
沟通后向机构推介。高鸣回邮件让该分析人员与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曹丰联系。
2014 年 5 月 6 日,曹丰联系该分析人员到安硕信息交流。
    2014 年 5 月 27 日、8 月 8 日、8 月 21 日、8 月 29 日、9 月 22 日、9 月 25
日、11 月 5 日、11 月 13 日,2015 年 2 月 4 日、3 月 17 日,安硕信息在 10 次接
待汇添富基金、易方达基金、华业兴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过程中,陆续介绍了未
来公司“一横一纵”发展战略。横向是现在的银行应用软件业务,募投项目主要
是落实公司的横向战略。纵向战略主要是服务,包括数据服务(已有工商数据、
房产数据)、征信服务和小微类银行机构的云服务(小贷云服务),并介绍了数据、
征信、小贷云业务开展情况。
    2015 年 2 月 9 日,安硕信息披露拟与某商业银行合作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
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30 日,安硕信息在接待国泰君安证券、华宝兴业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披露公司成立了西昌安硕易民互联网金融公司(以下
简称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拟成立上海安硕织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织信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具体为:
    2015 年 3 月 20 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互联网
金融业务集中在资产端,并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探索各种新的模式。参与的机构
投资者为厦门普尔投资、国泰君安证券。
    2015 年 4 月 27 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未来可
能会在数据业务和互联网业务领域有较大的投入,并介绍了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
相关业务的优势在于信贷风险管理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在金融 IT 领域丰富
的积累。公司强调已经在西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公司,除了可参与证券化资产的
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8 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与某商
业银行战略合作有助于促进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
富兰克林华美投资。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安硕信息披露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成立了西
昌互联网金融公司,准备成立织信公司,均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其中织信公司
主业做自助式普惠金融。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巨杉资产、宏铭投资、兴业证券、
天治基金、青沣资产、玖歌投资、国金证券、华宝兴业基金。
    (二)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
    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
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1、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
    (1)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
入极小。2014 年年报中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仅为 137.19 万元,占主营业务
收入的 0.62%。但公司却持续、广泛宣称已经开展征信、数据、小贷云、互联网
金融等相关业务,使得投资者误认为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公司。
    (2)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一是征信业
务公司成立一年时间没有任何进展,仅投入了 50 万元和 3 名工作人员。二是数
据业务也仅为其软件提供配套的房地产数据和搜集的公开的工商、法院等数据。
三是小贷云业务虽然有 717 万元投入,但小贷云业务的实质为在其软件开发基础
上的延伸服务。四是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仅为空壳公司,无场地、无人员、无投
入、无规划。五是普惠金融业务仅为其开发的一款 APP 软件,该软件仅为试用
软件,未能投入商业运营,且违反政策已经停止运行。
    2、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1)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安硕信息“一横一纵”、互联网金
融等发展战略未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且安硕信息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也未进行任何描述,无相关工作规划。
    (2)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不充分。安硕信息设立一系列公司,
包括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织信公司,拟累积投资总额达 9,010 万元。但公司目前还未就资
金来源进行决议,且无任何计划。
    (3)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一是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后无资金投入、人员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规划。二是普惠金融项目也由于
人行的政策原因暂停无法实施。三是数据业务仅与房价网成立了合资公司,并未
开展实质性业务。四是征信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断修改,不确定性依旧较大。
    3、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1)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安硕信息在披露征信、
小贷云、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时,未披露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进
展情况。如:公司未披露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运行基于向某商业银行入股为前提
条件;织信公司开发的“自信 APP”根本未投入商业运营,且由于人民银行相关
政策已经停止运行;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相关业务活动,仅为安硕信
息向房价网购买数据的一个平台;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拟与江西省股
权交易中心、江西省小额贷款协会等成立的江西省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指导相关单位管理、运营,而安硕信息只提名一名董事,
上述不利信息公司均未详细披露。
    (2)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2015 年 2 月至 5 月
间,安硕信息仅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但在与投资者交流以及公开信息披露
中,声称公司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
    2014 年 6 月 22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期间,某券商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
人员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所在证券公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
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 IT 标的……、
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 12 亿、30
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 200 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
们的 tenbagger,200 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语言文字和夸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
件,向 128 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 1279 人员累计发送邮件 1.1 万余封,
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且经该券商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人员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
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7 日期间大
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 221 支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 1808.21 万
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 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 2014 年 4 月 30 日 28.30 元上
涨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450 元,涨幅为 15.9 倍。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安硕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表、临时公告、询问笔录、邮件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高鸣、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安硕信息、高鸣、曹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国内外对互联网金
融没有明确界定;安硕信息对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披露均基于现实状况;安硕
信息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并不存在决策随意、资金计划不充分、可行性研究
不足的情况,不存在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或混淆概念的片面性披
露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陈述的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重大性标准;
安硕信息披露信息内容完整、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行为;安硕信息披露的内
容不足以对投资者决策产生根本影响,不符合“投资者依赖披露内容”“误导性
信息达到影响投资人做出决策的程度”的要件;即使构成误导性陈述,《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过重,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
处罚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的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安硕信息对外披露设立
征信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织信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
务、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具体存
在以下问题:一是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披露不符合现实状况;二是
由于资金准备不足、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等因素,上述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三是存在规避不利信息、选择有利信息披露等行为。安硕信息持续披露上述信息,
汇添富基金、易方达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等基金公司经理前往安硕信息调研并
与公司高管沟通,将上述披露信息作为买入依据,大量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安硕
信息的上述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关于安硕信息披露的信息基于现实状况、内容完整、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
述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安硕信息披露开展征信、小贷云、数据、互联网金融
等业务,实质属于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当事人不
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
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的说明
    (一)、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
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上一篇:安硕信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