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浦俊懿、郑奇威)

  发布时间:2017-1-11 9:15:53 点击数:
导读:2016〕139号当事人:浦俊懿,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郑奇威,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研究员,

2016〕139号

 

当事人:浦俊懿,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首席分析师,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郑奇威,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证券研究所计算机行业研究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浦俊懿郑奇威信息误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郑奇威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浦俊懿郑奇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浦俊懿郑奇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4月30日,东方证券郑奇威发邮件给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董事长和总经理,安硕信息股价已跌至发行价附近价值绝低估;建议公司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同度;提出希望与公司交流沟通后向机构推介。董事长回邮件让郑奇威与董事会秘书曹联系。2014年5月6日,曹联系郑奇威到公司交流。

2014年6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一纵一横”发展战略、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等不准确、不完整且缺乏实现基础的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东方证券浦俊懿、郑奇威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当事人浦俊懿郑奇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信息误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临时公告、询问笔录、邮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郑奇威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1. 其本人不是证券分析报告及其他传播信息的签署人、决策者及责任人,仅按负责人要求承担素材收集和内容起草工作,无权决定报告的内容及发布与否,无权决定推介材料发送内容和发送范围,仅按照公司流程和负责人要求,履行本职工作,未违反法律规定。2. 其本人撰写调研纪要据实记录,相关内容受安硕信息公司不准确、不完整描述影响,并非本人意思表示。3. 请证监会充分考虑各责任主体在本案中的责任,酌情减轻处罚。

我会认为:1. 郑奇威使用诱导性和夸大性的语言文字编写证券分析报告和推介材料,其辩解称草拟内容受安硕信息公司不准确、不完整描述影响和非本人意思表示,与客观事实不符。2. 郑奇威未能客观、谨慎、诚实地开展投资咨询服务,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职务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其辩解称草拟分析报告和推介材料系职务行为,无权决定发送内容和发送范围,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我会不予采纳。3. 对郑奇威提出的各责任主体在本案中的主次责任,我会已予以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浦俊懿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郑奇威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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