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民事证券索赔案拉开大幕 这些投资者可以索赔

  发布时间:2017-02-20 10:42:38 点击数:
导读: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30038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安硕信息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受到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投资者向安硕信息提出股票损失赔偿的前置条件

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30038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安硕信息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受到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投资者向安硕信息提出股票损失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

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博士表示,2017年春节前,其已代理了部分投资者启动了第一批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立案,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一批股民的索赔诉求资料。

安硕信息的违规事实

安硕信息,公司全称是“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号)。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安硕信息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责任人提起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维权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宝。

因此,在证监会已经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前提下,投资者启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已经没有法律障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会先行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期限大概在2个月左右,调解不成即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臧小丽律师认为,安硕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理应对相应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认为,安硕信息股民参与维权的条件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安硕信息(300380)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80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附: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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