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股票索赔案进展:法院开始接收材料

  发布时间:2017-2-10 16:21:52 点击数:
导读:有望获赔的安硕信息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30038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安硕信息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受到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投资者向安硕信息提出股票损失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博士表示,2017年春节前,臧律师已代理了部分投资者启动了第一批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立案,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经接收了一批股民的索赔诉求资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会先行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期限大概在2个月左右,调解不成即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臧小丽律师认为,安硕信息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理应对相应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望获赔的安硕信息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安硕信息违规事实及股民索赔依据

安硕信息,公司全称是“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号)。中国证监会已查明,安硕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安硕信息披露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情况

2014年4月30日,东方证券郑某威发邮件给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和总经理高某,声称安硕信息股价已跌至发行价附近,价值绝对低估,建议安硕信息做好市值管理,提升资本市场对安硕信息的认同度,并提出希望与安硕信息交流沟通后向机构推介。高鸣回邮件让郑某威与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曹丰联系。2014年5月6日,曹丰联系郑某威到安硕信息交流。

2014年5月27日、8月8日、8月21日、8月29日、9月22日、9月25日、11月5日、11月13日,2015年2月4日、3月17日,安硕信息在10次接待汇添富基金、易方达基金、华业兴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过程中,陆续介绍了未来安硕信息“一横一纵”发展战略。横向战略是现有的银行应用软件业务,募投项目主要是落实安硕信息的横向战略。纵向战略主要是服务,包括数据服务(已有工商数据、房产数据)、征信服务和小微类银行机构的云服务(小贷云服务),并介绍了数据、征信、小贷云业务开展情况。

2015年2月9日,安硕信息披露拟与凉山州商业银行合作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

2015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安硕信息在接待国泰君安证券、华宝兴业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过程中,披露安硕信息成立了西昌安硕易民互联网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拟成立上海安硕织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信公司),以及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具体为:

2015年3月20日,安硕信息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业务集中在资产端,并根据供需双方的需要探索各种新的模式。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厦门普尔投资、国泰君安证券。

2015年4月27日,安硕信息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未来可能会在数据业务和互联网业务领域有较大的投入,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优势在于信贷风险管理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在金融IT领域丰富的积累。安硕信息强调已在西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公司,可参与证券化资产的交易和其他业务。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安硕信息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了与凉山州商业银行战略合作有助于促进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富兰克林华美投资。

2015年4月30日,安硕信息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介绍成立了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准备成立织信公司,均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其中织信公司主业为自助式普惠金融。参与的机构投资者为巨杉资产、宏铭投资、兴业证券、天治基金、青沣资产、玖歌投资、国金证券、华宝兴业基金。

二、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

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与安硕信息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涉案信息为安硕信息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

1. 安硕信息业务收入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其2014年年度报告中,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仅为137.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62%。但是,安硕信息却持续宣称已经开展征信、数据、小贷云、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使投资者误认为安硕信息为互联网金融公司。

2. 安硕信息宣传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商业运营能力有限。一是征信业务公司成立一年时间没有任何进展,仅投入了50万元和3名工作人员。二是数据业务也仅为其软件提供配套的房地产数据和搜集的公开的工商、法院等数据。三是小贷云业务虽然有717万元投入,但小贷云业务的实质为在其软件开发基础上的延伸服务。四是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仅为空壳公司,无场地、无人员、无投入、无规划。五是普惠金融业务仅为其开发的一款APP软件,该软件仅为试用软件,未能投入商业运营,且违反政策已经停止运行。

(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

1. 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决策随意。安硕信息“一横一纵”、互联网金融等发展战略未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且安硕信息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也未进行任何描述,无相关工作规划。

2. 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资金计划不充分。安硕信息设立一系列公司,包括上海安硕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织信公司,拟累计投资总额达9,010万元,但安硕信息目前还未就资金来源进行决议,且无任何计划。

3. 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不足。一是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后无资金投入、人员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规划。二是普惠金融项目也由于人民银行的政策原因暂停无法实施。三是数据业务仅与房价网成立了合资公司,并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四是征信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断修改,不确定性依旧较大。

(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

1. 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安硕信息在披露征信、小贷云、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时,未披露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以及进展情况。如:安硕信息未披露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运行基于向凉山州商业银行入股为前提条件;织信公司开发的“自信APP”根本未投入商业运营,且因人民银行相关政策已经停止运行;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相关业务活动,仅为安硕信息向房价网购买数据的一个平台;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拟与江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江西省小额贷款协会等成立的江西省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由江西省政府金融办指导相关单位管理、运营,而安硕信息只提名一名董事,上述不利信息安硕信息均未详细披露。

2. 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2015年2月至5月间,安硕信息仅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但在与投资者交流以及公开信息披露中,声称公司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

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东方证券浦某懿、郑某威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在未经东方证券内控部门审批、复核的情况下,使用“极具业务延展性…、强烈看好…、最优质的银行IT标的…、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市场规模是百亿量级、收入将可达12亿、30亿市值远未反映公司实际价值、市值空间有望超过200亿、市值超千亿、属于我们的tenbagger,200亿绝不是终点”等诱导性语言文字和夸大的语言文字编写邮件,向128家基金、券商、私募等机构的1279人员累计发送邮件1.1万余封,传播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情况。

安硕信息披露,东方证券浦某懿、郑某威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大量买入“安硕信息”,累计共有221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最高达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安硕信息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责任人提起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维权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宝。

因此,在证监会已经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前提下,投资者启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已经没有法律障碍。臧小丽律师认为,安硕信息股民参与维权的条件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安硕信息(300380)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80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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