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变更股票索赔征集条件:至2016年6月14日晚还持有者获赔希望大(臧小丽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7-9-15 12:56:44 点击数:
导读:安硕信息投资者索赔系列案,日前已经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物所臧小丽律师透露,安硕信息索赔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若干案件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程序,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

安硕信息投资者索赔系列案,日前已经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物所臧小丽律师透露,安硕信息索赔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若干案件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程序,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与庭审法官的交流,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将安硕信息投资者索赔条件作出重大变更,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6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安硕信息信批违规案哪天算揭露日

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中,揭露日的认定往往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哪天是揭露日关系到哪些投资者符合赔偿范围。安硕信息案也不例外。在代理股民起诉时,多数原告律师认为,安硕信息发布误导信息一案的揭露日是2015年8月17日,标志是在该日安硕信息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公告导致安硕信息股价连续跌停。

而安硕信息方面聘请的律师认为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违规一案的揭露日是2016年6月14日。其理由是,2016年6月14日晚间,安硕信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具体为:(一)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不符合现实状况。(二)安硕信息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三)安硕信息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证监会认为, 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高鸣、曹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安硕信息公司认为股民索赔案的揭露日为2016年6月14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在与安硕信息索赔案主审法官沟通的基础上,结合被告观点、上海地区部分生效判决案例(大智慧投资者索赔案)、以及臧小丽律师代理的股民的实际情况,认为2016年6月14日为揭露日会对部分原告更有利,这样会导致部分股民可以索赔的股价落差变大,可索赔金额增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能会增加。因此,律师决定统一调整安硕信息案索赔的征集范围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安硕信息股票投资者应该是: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6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也就是说,在2016年6月14日晚间还持有安硕信息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已有约128名投资者向安硕信息索赔超4000万元

我们根据安硕信息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进行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约128位投资者参与了安硕信息股票索赔诉讼,128位投资者索赔总金额已达4077万元。这些参加起诉索赔队伍的投资者,有的只起诉了上市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的投资者除了起诉安硕信息以外,还将违规期间的时任董事长高鸣、时任董事会秘书曹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高鸣、曹丰二人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介绍,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自上市公司公告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而安硕信息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5日,因此,安硕信息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14日止。现在索赔时效刚过去了8个月,就有100多位投资者索赔超过4000万元,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安硕信息投资者加入索赔维权的队伍。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安硕信息(300380)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80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对账单打印期间:自第一笔买入安硕信息股票时起至2016年10月底止。)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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