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硕信息股票索赔案最新进展: 投资者一审胜诉(臧小丽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7-11-01 16:57:20 点击数:
导读:近日,臧小丽律师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部分投资者诉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安硕信息赔偿投资者70%的投资差额损失,另外30%损失一审法院暂未支持。臧小丽律师表示:在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同意上诉的基础上,她将继续代理投资者提出上诉,为投资者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近日,臧小丽律师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部分投资者诉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安硕信息赔偿投资者70%的投资差额损失,另外30%损失一审法院暂未支持。臧小丽律师表示:在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同意上诉的基础上,她将继续代理投资者提出上诉,为投资者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已锁定可获赔投资者范围

臧小丽律师介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日、揭露日往往是案件审查的焦点。因为这两个关键日期涉及到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在安硕信息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安硕信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2014527日,安硕信息公司从该日起陆续向投资者介绍“一横一纵”发展战略等,该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较大误导性,一审法院因此认定2014527日为本案的实施日。另外,一审法院还认定2016614日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安硕信息公司在该日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全面、充分地披露了安硕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

因此,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两个关键日期,臧小丽律师将安硕信息可获赔偿的投资者范围确定为:2014527日至20166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6615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一审判决安硕信息赔偿投资者七成损失

臧小丽律师表示,目前领到一审胜诉判决的投资者买卖安硕信息股票的时间均符合以上赔偿范围,法院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安硕信息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再简要介绍下,安硕信息的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认定,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具体为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宣传披露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具有片面性,因此证监会对安硕信息公司以及相关高管均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故涉诉投资者投资在安硕信息股票所受损失,安硕信息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法院予以扣减的30%不支持赔偿的部分,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年初A股市场实施熔断机制,创业板指数和互联网金融板块指数均发生了异常性大幅下跌现象,该两日安硕信息股票300380也存在大幅下跌,因此法院酌情扣减投资者损失的30%,认为该部分损失是虚假陈述以外的因素所致,不予支持赔偿。

 臧小丽律师表示,有投资者不接受法院“酌情扣减”的说法,认为法院“酌情扣减”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撑,已有投资者已经表示要上诉。

已有128位投资者向安硕信息索赔超过4000

根据安硕信息1031日公告,安硕信息公司目前已经收到三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三名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金额是 141,919.72 元人民币,法院一审判决的金额是99,309.12 元人民币。

我们再根据安硕信息2017913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进行统计,截止到20179月,已有约128位投资者参与了安硕信息股票索赔诉讼,128位投资者索赔总金额已达4077万元。这些参加起诉索赔队伍的投资者,有的只起诉了上市公司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的投资者除了起诉安硕信息以外,还将违规期间的时任董事长高鸣、时任董事会秘书曹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高鸣、曹丰二人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表示,现在部分案件的一审结果已经出炉,投资者在已有胜诉先例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人积极参加入索赔队伍中来。臧小丽律师表示,新一批安硕信息投资者的索赔诉讼程序很快也将启动,律师预测,参加安硕信息索赔的投资者会越来越多。

安硕信息股票索赔条件:自2014527日至20166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代码300380),并且在2016615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安硕信息(300380)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380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对账单打印期间:自第一笔买入安硕信息股票时起至201610月底止。)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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