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了(臧小丽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7-03-06 14:49:23 点击数:
导读:臧小丽律师认为,宝利国际及其有关责任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情节严重,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望获赔的宝利国际投资者是: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2015年11月24日晚间,宝利国际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宝利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作出相应查明,拟对上市公司宝利国际作出60万元顶格行政处罚,对宝利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德洪拟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臧小丽律师认为,宝利国际及其有关责任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的情节严重,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望获赔的宝利国际投资者是: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宝利国际涉嫌违规具体事实及股民索赔依据

宝利国际,公司全称是“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曾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是“宝利沥青”,证券代码“300135”一直不变。中国证监会已查明,宝利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证监会认为,宝利国际拟通过新加坡宝利投资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 2,000万美元,与远东发展部、公路署分别签订拟投资 20 亿美元的《合作备忘录》均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宝利国际未对上述已披露重大事件的变更、进展等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发布的《自查更正公告》继续隐瞒其与公路署签署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并对原《合作备忘录》中的部分条款做出了误导性陈述,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针对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等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以及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周德洪作为宝利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主管俄罗斯

宝利的业务经营,在 2015 年 7 月至 10 月兼任宝利国际董事会秘书期间,对涉及俄罗斯投资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上述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 25 日任宝利国际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陈永勤于 2015 年 7 月 4 日已知悉俄罗斯宝利真实注册信息与前期公告严重不符的情况,未及时履行宝利国际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责任人员。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张宇定,董事、时任财务总监徐建娟在任职期间,曾在宝利国际设立俄罗斯宝利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2015 年 7 月 4 日二人已知悉俄罗斯宝利真实注册信息与前期公告严重不符的情况,但未督促宝利国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其他责任人员。2015 年 10 月至调查日止任董事会秘书的王学良,对宝利国际披露的《自查更正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负有责任,是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陈永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宇定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徐建娟、王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六、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周德洪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认为:宝利国际及周德洪等有责任的上市公司高管已经涉嫌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责任的高管应该成单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责任人提起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维权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宝。

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安宝利国际投资者是: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宝利国际(300135)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300135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宝利国际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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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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