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小丽律师:超华科技股民索赔首批案件9人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8-10-08 13:54:37 点击数:
导读: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率先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首批9名投资者诉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


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率先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首批9名投资者诉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股民一审胜诉。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超华科技抗辩的投资者损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致,这个观点没有采纳,法院不支持超华科技提出的不赔或者少赔的主张。

臧小丽律师表示,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投资者均是:2015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002288)并且2017年9月5日后卖出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其中,2015年4月29日为超华科技虚假陈述事实日,2017年9月5日为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日期,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超华科技因为虚增利润被投资者起诉索赔

多名投资者起诉超华科技,是因为该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元,导致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具体表现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 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 277.05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 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 277.05元。为此,广东监管局对超华科技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超华科技两名高管,包括时任董事长梁健锋、财务负责人王旭东开具了行政处罚罚单。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公告因为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随后陆续有投资者向超华科技提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诉讼。

臧小丽律师代理的首批胜诉9件案件,系2018年7月20日公开开庭的案件。据臧律师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至少约有200名投资者参加了超华科技索赔案,但至今未见超华科技公告任何投资者诉讼的总人数、起诉金额以及案件进展信息。超华科技相关公告显示:截止20179月底,超华科技股东人数约7540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投资者仍未加入索赔诉讼中来。律师认为,目前超华科技索赔案仍在诉讼期内,未参与起诉的投资者仍可参加。

超华科技抗辩违规事项不重大,投资者损失是系统风险造成。

超华科技委派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超华科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超华科技违规涉案金额不重大,对投资者的损失不产生重大影响。2、超华科技违规期间,中国股市经历了2015年股灾,2016年熔断等情况,投资者的损失系由这些系统性风险所致,而非超华科技的违规行为。

而股民方面的律师则不认可超华科技的说法。臧小丽律师表示,虚增利润是性质恶劣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说明违法涉案事项重大,并且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 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 23.71%,也就是说超华科技2014年利润业绩中,有约25%的数据是虚假的,该虚假信息足以影响投资人判断,也足以影响股价,达到了重大性标准至于超华科技抗辩的熔断机制、2015年股灾因素对本次参与诉讼的投资者没有影响,原告律师认为中国股市也没有发生被告说说的系统性风险。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未采纳超华科技的抗辩观点,法院认为超华科技虚增利润的行为足以且已经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了诱导,在本案中属于重大事件。2016年1月8日起,我国证券市场走势整体趋于平稳,未见大范围的异常波动,大盘不存在系统风险因素。超华科技主张在本案中扣除系统风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超华科技案以外,广州中院曾审理过多起同类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勤上光电案、美达股份案等,法院均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超华科技股票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准备

1、买卖超华科技(00228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买卖超华科技股票的对账单 (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股票卖出之日,未卖出者,对账单打到2017年年底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开具的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如有身份证号码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超华科技(002288)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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