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报道: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 被告主张系统风险不赔或少赔未获法院支持
国庆节刚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双双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诉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超华科技 股票代码:002288)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投资者一审胜诉。
”对于超华科技抗辩的投资者损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致,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不支持超华科技提出的不赔或者少赔的主张。“臧小丽表示,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投资者均是: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其中,2015年4月29日为超华科技虚假陈述事实日,2017年9月5日为超华科技虚假陈述揭露日,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日期,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回溯前情,2017年12月,超华科技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万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据厉健介绍,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显示,原告黄女士来自重庆,索赔金额为11.88万元,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作出行政处罚,超华科技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买入股票未受系统风险影响,梁健锋作为时任董事长,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超华科技赔偿原告黄女士损失9.97万元(包括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梁健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超华科技虚增利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黄女士实际获赔比例约84%,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法索赔挽回损失。
据了解,超华科技委派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超华科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1)超华科技违规涉案金额不重大,对投资者的损失不产生重大影响;(2)超华科技违规期间,中国股市经历了2015年股灾,2016年熔断等,投资者损失由这些系统性风险所致,而非超华科技的违规行为。
而投资者方面的律师并不认可这一说法。臧小丽认为,虚增利润是性质恶劣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说明违法涉案事项重大,在超华科技2014年利润中,有约25%的数据是虚假的,该虚假信息足以影响投资人判断,也足以影响股价,达到重大性标准;超华科技抗辩的熔断机制、2015年股灾因素对本次参与诉讼的投资者没有影响,中国股市也没有发生被告所说的系统性风险。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未采纳超华科技的抗辩观点,法院认为超华科技虚增利润的行为足以且已经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了诱导,在本案中属于重大事件。2016年1月8日起,我国证券市场走势整体趋于平稳,未见大范围的异常波动,大盘不存在系统风险因素。超华科技主张在本案中扣除系统风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超华科技案以外,广州中院曾审理过多起同类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包括佛山照明案、勤上光电案、美达股份案等,法院均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超华科技股票投资者参与索赔资料准备
1、买卖超华科技(00228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买卖超华科技股票的对账单 (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股票卖出之日,未卖出者,对账单打到2017年年底。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开具的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如有身份证号码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超华科技(002288)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 1094 9725(可加微信)、136 5113 3135(微信已满)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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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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