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索赔案最新进展: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7-1-13 15:56:06 点击数:
导读:有望获赔的安泰集团股票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众多投资者诉安泰集团虚假陈述索赔案,最近有了新进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作为股民代理律师,刚刚收到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若干份民事裁定书,法院对被告安泰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驳回,这是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系列案自20164月开始启动以来,法院方面出具的首份裁判文书。

律师预测,后续还将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索赔大军。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提管辖异议,其目的往往是拖延

作为经验丰富的股民维权律师,臧小丽律师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股民索赔案的常见策略,这类案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西省介休市,对应的省会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只能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家。安泰集团及其聘请的专业律师团队对管辖权规定其实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只要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必然就会让法院对管辖的异议申请先作出司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要的可能不是结果,而在于一个过程,以此达到拖延案件进程、拉长诉讼周期的目的。因此,臧小丽律师推测,安泰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意旨大概也是如此。

股民向安泰集团提出索赔缘由

安泰集团,全称是“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有*ST安泰、安泰集团等,证券代码:600408201555日发布*ST安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承认公司因为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随后2015521日,*ST安泰又宣布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立案调查。一系列的负面消息使得*st安泰停牌近五个月。2015914日,安泰集团开始复牌,但复牌后股价暴跌十多个跌停板,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6421日,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山西监管局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山西监管局认定安泰集团存在的违法行为是:截至20146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9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股民向安泰集团索赔的法律依据及索赔条件

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对安泰集团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件,该股票的投资者即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我国《证券法》第69条是股民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要求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2003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的违规事实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

臧小丽律师认为,就安泰集团股票索赔案来说,股民起诉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索赔已不存在法律障碍。有望获赔的安泰集团股票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安泰集团(*ST安泰,60040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600408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确认单(或自然人账户信息表)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安泰集团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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