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昆机不完整公告致连续涨停 律师征集股民索赔

  发布时间:2016-11-2 9:54:16 点击数:
导读:证券维权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股民向*ST昆机(600806)投资者提起股票索赔,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之间买入昆明机床(600806),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联系,参与索赔。

证券维权臧小丽律师公开征集股民向*ST昆机(600806)投资者提起股票索赔,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之间买入昆明机床(600806),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联系,参与索赔。

*ST昆机8.230.00%

  索赔缘由:昆明机床发布不完整公告致股民高价买股遭处罚

  *ST昆机(昆明机床),全称“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06。2015年11月11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公告宣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昆明机床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随后,股权转让方沈机集团和股权受让方紫光卓远分别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昆明机床又发布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前述系列利好公告发布后,导致昆明机床在2015年11月19日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大涨9.98%,并且在随后三个交易日股价连续涨停。

  但是,好景不长。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月8日自动解除。2月17日,公司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该公告发布后,当天股价一度触及跌停。

  经进一步核实,昆明机床2015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涉及的相关协议中,具有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关键生效条款,包括:(1)沈机集团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就股份转让事宜获得辽宁省国资委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准;(2)沈机集团须获得云南省有关政府部门支持受让方紫光卓远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书面文件,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支持并配合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简称“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3)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则协议自动解除。

  但昆明机床、沈机集团、紫光卓远三方对此的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遗漏,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分支持”等关键生效条款,直至协议约定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昆明机床才发布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动解除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宣布对上市公司昆明机床及其控股股东沈机集团等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理由是临时公告内容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9月23日,上市公司昆明机场及其控股股东均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两者在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条款。为此,证监会拟对昆明机床处以40万元罚款,认为昆明机床信批违规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王兴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拟对二人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证监会拟对沈机集团给予50万元罚款,认为沈机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董事长关锡友和财务总监刘云侠,拟对二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德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为紫光卓远出具了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证监会认为中德证券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下发没收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机床、沈机集团和中德证券皆可成股民索赔对象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表示,中德证券作为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重大遗漏,这个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所认定,购买昆明机床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权向中德证券提起索赔,并且中国证监会已对中德证券作出生效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的前置条件也已经具备。除了中德证券以外,上市公司昆明机床作为该虚假陈述事件的责任人,毫无疑问,要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沈机集团作为的*ST昆机的控股股东,对此也有过错,投资者同样可将沈机集团列为共同被告。

  *ST昆机投资者起诉条件及资料准备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股票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均可可依法提起索赔。具体到*st昆机案中,臧小丽律师认为,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昆明机床(600806),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如下:

  1、买卖昆明机床(600806)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内容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昆明机床(600806)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ST昆机(600806)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9153 1620(可加微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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