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就臧小丽律师办理的超日太阳、勤上光电索赔案报道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7-2-28 9:10:16 点击数:
导读:多起证券维权索赔时效进入倒计时阶段。其中,超日太阳、超日债索赔案有效期还有三个多月,而勤上光电[股评]索赔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一个月。“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法律从来不会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两家公司证券维权索赔时效进入倒计时

  投资者有意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加入到证券维权的行列当中。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不过,现实中绝大多数股民符合条件却没有及时参加诉讼,法律上视为股民主动放弃了权利。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多起证券维权索赔时效进入倒计时阶段。其中,超日太阳、超日债索赔案有效期还有三个多月,而勤上光电[股评]索赔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一个月。“投资者维权须及时、索赔要主动,法律从来不会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

  超日太阳、超日债索赔有效期还有三个月

  备受关注的超日太阳(现证券简称:协鑫集成)股票(002506)及11超日债(112061)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进入大规模二审开庭阶段,首批系列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在2017年2月22日开庭,由于案件数量众多,法院方面安排了一天开庭时间。

  “我们已收到若干份协鑫集成公司的上诉状及法院的开庭安排。”据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已就超日太阳股票、超日债的投资者索赔事宜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全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作为被告的协鑫集成公司对所有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回溯历史,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超日太阳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为索赔的事实基础,以此要求赔偿股票或债券投资损失。”臧小丽表示,不管是11超日债、还是超日太阳股票,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赔偿的条件均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诉讼,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投资者向协鑫集成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6月6日开始,至2017年6月5日届满。因此,尚未参加索赔的投资者还剩约三个多月的有效期。

  勤上光电索赔诉讼

  时效仅余最后一个月

  因为涉嫌虚假陈述,勤上光电(002638)在2014年5月12日、2015年3月17日晚先后两次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据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股评]律师介绍,广东证监局的处罚出台后,多位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61位投资者起诉,索赔额超1300万元。

  据了解,针对第一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在2016年5月12日届满。针对第二次行政处罚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也将在今年3月17日过期,目前仅余最后一个月,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在这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报道、公司公告及法院的一审判决等材料,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有买入勤上光电,并在2014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仍然可继续索赔。”刘国华表示,有相当大比例的勤上光电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最终九成五以上的适格投资者或会错失获赔良机。

  安硕信息股票索赔

  法院开始收案

  2016年12月15日,安硕信息(30038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安硕信息因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具有较大误导性这一行为受到证监会顶格行政处罚,这意味着投资者向安硕信息要求索赔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

  臧小丽介绍说,安硕信息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责任人提起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维权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重要抓手。

  据了解,在证监会已经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前提下,投资者启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已经没有法律障碍。有望获赔的安硕信息投资者应该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2017年春节前,我们已代理部分投资者启动了第一批安硕信息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立案,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经接收了股民的索赔诉求资料。”臧小丽表示,法院会先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期限大概两个月左右,调解不成即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

  金亚科技[股评]虚假陈述案

  获法院受理

  “早前代理的股民就金亚科技(300028)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索赔金额37万余元。近日,收到了成都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月16日,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此前的公告,2015年6月4日晚,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003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5月17日,深交所发布对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6年5月30日,金亚科技就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一事进行了公开致歉。

  “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刘国华表示。

  资料显示,2015年6月30日,金亚科技的股东人数为三万余名,根据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不在少数。据悉,本次刘国华代理起诉索赔的股民在2015年5月以60余元的均价分3次共计买入13000股,按照基准价计算,索赔37万余元。

  刘国华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金亚科技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2016年6月1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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