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002566)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21名责任人员)
〔2017〕14号
当事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盛药业),住所:吉林省集安市。
张益胜,男,1956年6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李铁军,男,1960年5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董事会秘书,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薛晓民,男,1958年12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毕建涛,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通化市。
于培峰,男,1983年7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董事,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卫巍,女,1962年8月出生,益盛药业原董事,2013年5月离任,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杨力,女,1956年2月出生,益盛药业原董事,2013年5月离任,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白志强,男,1964年4月出生,益盛药业原董事,2013年5月离任,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肖波华,男,1957年9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监事会主席,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张祖英,女,1951年8月出生,益盛药业原监事,2013年5月离任,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张锦,女,1960年7月出生,益盛药业原职工监事,2013年5月离任,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刘建明,女,1958年2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周永平,男,1963年3月出生,益盛药业原副总经理,2013年7月离任,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李国君,男,1960年3月出生,益盛药业原监事会主席,2011年8月离任,2011年9月至我会调查时任益盛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曲波,男,1957年9月出生,益盛药业原副总经理,2013年7月离任,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尹笠佥,男,1960年7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李方荣,男,1955年3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王玉胜,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营销部经理,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尚书媛,女,1965年9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质量管理部部长,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王斌,男,1963年5月出生,时任益盛药业董事长助理,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益盛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益盛药业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并复核终结。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益盛药业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
1998年底1999年初,益盛药业的前身集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安制药)增资扩股,吸收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10人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129.4万元增加到1,200万元。此次增资过程中,王玉胜、尚书媛、刘建明、王斌等4人受托为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等556人持有4,107,557股,后经多次转增,至2011年公司上市后第一次送股时,上述4人受托持股达56,627,604股。
针对上述事实及相关信息,益盛药业未依法予以披露,未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毕建涛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王玉胜等人属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等。截至2015年11月,益盛药业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况,但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98年底1999年初集安制药增资扩股时,大量员工甚至外部人员都了解到可以以他人名义购买集安制药股份,益盛药业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或亲属当时即成为被代持股东。其中,毕建涛、卫巍、张锦、周永平本人为被代持股东,李国君和于培峰有亲属为被代持股东,而刘建明本人即为代持股东,该等人员均知悉委托持股情况。
至迟于2012年3月,由于代持股份限售解禁,涉及减持资金分配和税费处理,经相关人员反映,李铁军获知代持股的详细情况,随即向张益胜汇报,张益胜要求李铁军不要声张,并安排益盛药业相关部门负责代持账户的减持工作,希望通过减持消除隐患。后益盛药业召集相关股东确认股份和减持方案并开始减持,2012年底第一次分配减持款。杨力、肖波华、张祖英、曲波、尹笠佥、李方荣均至迟于2012年底知悉委托持股情况。白志强自2000年起担任益盛药业董事,声称不了解相关情况,但没有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益盛药业股权登记表,代持股份管理专题会议情况说明,减持资金管理情况说明,相关股东的出资声明,益盛药业相关报告和公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4年6月,我会发现益盛药业存在上述情形。经查明,我会认为,益盛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张益胜、李铁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王玉胜、尚书媛、王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作为益盛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张益胜指使隐瞒依法应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对张益胜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三、对李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薛晓民、毕建涛、于培峰、卫巍、杨力、白志强、肖波华、张祖英、张锦、刘建明、周永平、李国君、曲波、尹笠佥、李方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五、对王玉胜、尚书媛、王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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