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控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8 10:05:18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2638证券简称:勤上股份公告编号:2018-008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勤上股份”

证券代码: 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勤上股份” ) 20179
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170),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
司股东李旭亮先生于
20179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查
总队调查通字
171169),李旭亮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旭亮先生立案调查。
详见公司于
20179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 2017-106)
公司于
20181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罚字
[2018]6),主要内容如下: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做出的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 勤上股份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勤上股份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2016930日,勤上股份和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
意向书》,双方就成都七中的初步估值、交易方式、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有效
期达成初步意向。 此交易属于《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于2017311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二、勤上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7422日,勤上股份公告收购成都七中过程,披露2017217日双方
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就勤上股份收购成都七中进行初步约定。
勤上股份上述公告与双方于
2016930已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的事
实不符,且两份意向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工商资料等证
据证明。
我会认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李旭亮作为勤上股份实际控
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2016930日,
在李旭亮认可下,胡玄跟在《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
胡玄跟实际履行勤上股份财务负责人之职,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
策全过程。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主要负责勤上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日常行
政工作。因此李旭亮、胡玄跟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永洪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旭亮于
2014年、 2015年被我会两次行政处罚,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胡玄跟于
2015年被我会行政处罚。为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胡玄跟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
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传真至我会, 并
于当日将原件递交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就将上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公司采取的行
政处罚进行陈述及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其他相关人员也将进行陈述、申辩
及听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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