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0 14:51:11 点击数:
导读:债券代码:112136债券简称:12勤上01公告编号:2018-090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

债券代码:112136         债券简称:12 勤上 01         公告编号:2018-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3 号),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 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1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
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李旭亮,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
胡玄跟,时任勤上股份第一大股东勤上集团副总裁,兼任勤上股份财务部投
资总监。
陈永洪,时任勤上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9 月 30 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 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6 年意向书》”),胡玄跟在《16 年意向书》上签 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此次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并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再次签 订了与《16 年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 “《17 年意向书》”),该意向书由陈永洪签字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 份于 2017 年 3 月 11 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 4 月 22
日披露于 2 月 17 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17 年意向书》等事宜。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作为勤上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的
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胡玄跟参与收购成都七中 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并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在《16 年意向书》签名并
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 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 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李旭亮给予 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
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李旭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胡玄跟采 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公司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上
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 义务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 日

上一篇:勤上股份第三次领证监会罚单 股民开始索赔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